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

ID:32357644

大小:230.08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03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_第1页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_第2页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_第3页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_第4页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洛钼纪[2013]8号洛钼监[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经营秩序,规范从业行为,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个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意识,保护公司及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公司范围内中层及中层以下领导干部和各个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亲属必须回避的事项。第三条本规定亲属关系是指:(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亲姻关系(子女的

2、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伯、姑、姨、舅、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1-第四条回避的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主动请求回避、单位要求回避、监督部门责令回避。第五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时,本人必须回避。第二章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第六条严禁其亲属同时成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七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或重要岗位。第八条原则上不得安排本人亲属在其分管的单位或部室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第九条履行职责时,涉及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产品

3、销售、废旧积压物资处理、资产处置、服务项目的劳务承包、工程项目验收、预决算、施工管理、审计等经济活动,涉及本人亲属的应当回避。第十条涉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干部考评、绩效考核、奖惩、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十一条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2-第十二条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外销产品营销中从事买卖交易活动。第十三条本人亲属与公司关连方发生关连交易时,应按照公司《关连交易制度》(2011年1月26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4、机关部室干部回避规定第十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或重要岗位。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机关本部室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涉及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产品销售、废旧积压物资处理、资产处置、服务项目的劳务承包、工程项目验收、预决算、施工管理、审计等经济活动,涉及本人亲属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涉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干部考评、绩效考核、奖惩、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十八条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设备供应

5、等经济活动。-3-第十九条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产品营销中从事买卖交易活动,本人不得在相关业务单位投资入股或兼职取酬。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制度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得安排本人亲属在本单位重要部门担任负责人。严禁安排本人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劳资及人事管理、基建、物资供应、采购管理、投资管理、产品检验及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等部门和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第二十一条履行职务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干部考评、绩效考核、奖惩、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其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承

6、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供应、设备购进等经济活动。本人不得在购销业务单位投资入股或兼职取酬。第五章基层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第二十三条严禁安排本人亲属在其负责的部门工作。第二十四条履行职责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4-的,如考核奖惩、工资奖金分配等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本人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产品销售、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供应等经济活动。第六章各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回避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得引进介绍本人亲属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各类原辅材料供应等经济活

7、动。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同类企业或单位兼职从事与本人岗位业务性质相同的单位兼职或兼职取酬,如:产品销售、工程建设、各类原辅材料营销等。第二十八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评标、投标、考评、施工管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案件调查、工程项目验收等,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涉及物质采购、产品销售、项目建设、劳务承包等活动,本人与供应商、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主动请求回避。第七章监督与处罚-5-第三十条公司对于违反或者变相违反本规定的,首先劝其亲属调离原工作岗位,已签订经济合同或“购销合同”的终止合同,解除与公司

8、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的调离本人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十一条各基层单位一把手和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为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部、基层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本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