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文】担保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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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讲义(1995年6月30日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合同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范围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特征:从属性、补充性担保的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设定担保。担保活动的原则: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还有反担保。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2、该项担保相对于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所以留置和定金,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的行为。保证人的资格与限制1.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5。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单务、无偿、诺成、书面要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

5、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保证的方式: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先诉的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的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的抗辩权的。一般保证

6、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三)

7、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分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三、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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