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社会婚姻制度流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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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400分类号UDC密级纛确纛壤纛鎏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蒙元社会婚姻制度流变浅析作者姓名张志明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学位及单位幽L堕全全垫壑西南政法大学申请学位级别:.巫±.专业名称:法律硕士论文提交日期:!!!!玺!旦曰论文答辩闩期:2Q生目旦学位授予单位和日飙酉宝政主盘主整墨塞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蒙元婚姻制度变迁的考释,分析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找寻促进社会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历史经验,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部落时期蒙古人的婚姻制度。12-13世纪,‘‘他们还没有现今存在于蒙古人中间的法律[札措《]”1,但‘相

2、互遵守婚娶之俗[所规定的】礼则。”2氏族外婚是当时蒙古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为使两个氏族缔结的婚姻关系为社会所承认,按当时习俗形成了一套规章礼制即“约孙”。部落时期,蒙古人婚姻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多妻制。“在游牧生活条件下,在有着宗主氏族存在的氏族制度下,在不断的袭击、掠夺和战争的情况下"3,男子总是‘铍杀死或者被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4,一夫多妻制正是此种历史条件的产物。一夫多妻制是‘建立在文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要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5。因此蒙

3、古的多妻制与蒙古的继承制度直接相关。部落时期,蒙古人有聘娶婚、抢掠婚、收继婚等三种婚姻形式。就聘娶婚而言,当时求亲、许亲、定亲都有一定的规矩;当时联姻还有吃“许婚筵”的习俗。基于族外婚的原则,为获得异族女子,部落战争双方也相互掠夺妻女,由此产生了掠夺婚。在财产与权力分配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下,蒙古人中产生了“收继婚"。蒙古人的收继婚遵6i如下原则:第一,平辈兄弟间可以收继;第二,只要是非亲生母亲,晚辈就可以娶长辈的妻妾,但长辈不能娶晚辈的妻妾。上述一切婚姻习俗,都是古代蒙古氏族父系家长制的表现,但在11-13世纪的蒙古社会也存在一些反映母权制残余的婚

4、姻习俗,入赘婚就体现了这一点。第二部分论述大蒙古国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约孙"在统治集团的选择下分化了,其中一部分上升为习惯法,最终成为蒙古成文法一一‘‘卡L撒"。‘冲L撒"主要指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但蒙古社会长期‘拉施特主编:《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余大均、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2拉施特主编:《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余大均、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3弗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俊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12页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

5、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1以来形成的习俗,有相当一部分.也被写进了《大札撒》,藉此蒙古人仍坚持着传统婚姻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首先,坚持族外婚的原则;其次坚持多妻制,多妻制下的家庭权力、财产的分配和继承原则依然被执行。大蒙古国时期,蒙古人的婚姻形式也有了变化。此时抢婚已经与蒙古部落时期真刀真枪的抢人战争有了根本的不同,“抢掠"只是一种模拟的婚姻形式。商业的繁荣和财富的聚集也影响着聘娶婚,原本为实物形式的聘礼,迅速地变为货币形式,并且聘礼的金额

6、有很大的增加。与财产继承密切相关的收继婚制度也还存在。第三部分论述元朝的婚姻制度,蒙古族的婚姻制度已如前述,本部分主要论述汉族的婚姻制度。蒙古人统治中原后,也在汉地推行“札狱’等蒙古法,而强行适用“札撒”不但未能在新征服地区恢复秩序,反而引发了“蒙古法"和“汉法”的冲突。为解决此冲突,忽必烈确立了元代婚姻立法的原则一一‘咯从本俗法’’。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颁行的艨娶聘椭I》和婚姻礼制》确立了元代汉族的婚姻制度。元代,汉族施行一夫一妻制度;同姓不婚也是元朝婚律的重要内容;元朝法律对服内婚姻的禁令也十分严格。元朝,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15岁为

7、女子初婚年龄;元政府在法律E承认和保护主婚入的主婚权;媒妁人是元朝法律直接的司法对象,为加强对媒妁人的管理元朝设立了官媒制度。结婚的形式条件包括:婚书,至元六年(1269年),元政府颁令嫁娶写立婚书;下财纳聘,“下财”后才为定婚;符合蝴礼制》的礼仪程序。元朝也存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元朝对汉族“收继婚"的态度有过反复,最终,形成了《元史·刑法志·户婚》中对收继婚全面禁止的规定;入赘婚是前代婚俗的继续,见于《大元通制条格》的入赘婚有养老、出舍、年限三种形式,入赘婚在礼制的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元朝建立后,原来流行于宋代江南地区的典雇婚陋俗不仅没有消亡,

8、反而在驱奴买卖的刺激下,越来越常见。对.主柳陋俗,元朝政坍提坚决禁止,但面对贫苦人家的实际困难,最终还是在坚持“夫妇乃人之大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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