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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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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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摘要: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具体而言就是国有企业要保持其竞争力和控制力,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员工的努力,更需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经营管理人才进入到国有企业。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形成一支稳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从委托-代理论出发,探讨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经营者绪论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激励研究是经济学中最

2、核心的问题之一。委托一代理激励理论中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现代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随之产生,而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委托一代理理论研究的重点。委托—代理理论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理论核心是用一种合理的激励机制,给代理人提供各种激励,使代理人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努力工作,使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此过程中实现“双赢”。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考察委托人和代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分担、利益分享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的产权结构,提供激励机制的原理。事实上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寻求最优的激励方案,

3、实现最优的产权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问题,即借助相关信息选择经理人;二是激励问题,即在一定的机制中使得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企业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效激励经理人的方式是使其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利益激励、目标激励、精神激励。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必须依靠约束机制使得代理人和委托人在目标、利益上的紧密联系,否则,委托人就无法控制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导致激励失效。我国的经济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而委托代理理论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参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由于

4、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以及双方利益不一致使得委托—代理问题非常突出。中国的国有企业代理链条过长、所有者虚位,使得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更加难以有效落实,因此,设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选择。一、国有企业与西方公司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对比1、西方公司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西方公司制企业一般是私有企业,其委托代理关系可描述如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资产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再将企业资产委托给企业的经理人。反过来,经理人代理董事会委托的任务,董事会代理股东大会委托的任务,股东大会代理各个股东委托的任务。委托是对资产控制权和处置权的委托,代

5、理则是对资产增值责任的代理。私有企业的委托可以看成是直接委托代理。企业的初始委托人(股东)直接将资产委托给最终代理人(董事会及经理部门),而最终代理人也直接向初始委托人承担资产增值的责任。由于委托代理链比较短,股东直接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股东具有对代理人行为监督约束的积极性,也可以对最终代理人进行直接监督,也更容易行使监督权。作文2、中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全体人民是国家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拥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人,从中央政府到企业经营管理者层层向下委托授权,每一层都与其邻

6、近的下一层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下一层的委托人,同时,每一层又都是上一层的代理人。因此相比西方现代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要复杂得多。其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描述如下: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即全体人民将资产委托给国家,国家再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下一级政府或者各个部委,下一级政府或者各部委再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他的下级部门,如此这般经过层层委托之后,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的直接管理机构,最后将资产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将经营权委托给经理部门,经过冗长的委托过程之后,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才到达最终代理人手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是一种间接的委托代理,国有企业的初始

7、委托人对最终代理人的监督也是一种间接的监督。初始委托人无法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而是通过中间委托人来实现对最终代理人的监督。这种冗繁复杂的委托代理链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就委托人而言,其职责是对代理人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的不统一,委托人往往缺乏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动力,代理人在掌握控制权的同时,并未得到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剩余索取权,得不到有效激励;其次,按照委托代理链一层层推而广之,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同时,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8、民代表大会。但问题在于不仅“全体人民”这个非人格化的委托人无法实施其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宪法》也未明确究竟由谁对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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