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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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

2、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21/21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

3、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21/21(一)负责用信业务的受理与经办;(二)负责授信批复放款条件的落实;(三)负责放款业务的账务处理。第十条业务经办岗职责:(一)负责客户用信申请受理与咨询;(二)负责用信申报资料收集与核实;(三)负责具体业务相关合同的解读与面签;(四

4、)负责协助办理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五)负责授信批复中放款条件的落实;(六)负责信贷系统中放款信息的录入与核对;(七)负责放款审批流程的跟踪与督办;(八)出具明确经办申报意见。第十一条业务复核岗职责:负责对业务经办岗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复核,出具明确的复核意见。第十二条专业审核岗职责:(一)负责专业内授信产品的相关要素与条件的审核认定;(二)负责专业产品所涉及的交易背景、资料、单据、合同的审核,及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三)负责专业内授信业务合同的条款与要素规范性审查;21/21(四)出具授信产品审核意见书等。第十三条专业审批岗职责:负责对专业审核岗审查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授信产品专业审

5、批意见书上签署最终审批意见。第十四条放款审核岗职责:(一)负责授信业务批复结果的有效性审核;(二)负责放款资料及要素的完整性审核;(三)负责放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四)负责出具通过或否决的放款意见。第十五条放款审批岗: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相关工作进行复核确认,并下达放款通过或否决的放款通知书。第十六条会计记账岗、平行作业岗、国际业务单证处理岗、押品保管岗和档案管理岗的职责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放款基本程序第一节用信申报第十七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授信批复要求,通知客户签署用信申请,并准备以下用信资料。(一)授信业务批复意见书;(二)用信申请书(提款通知书〈附件1〉或产品申请书原件)

6、;(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被21/21委托人身份证明;(一)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原件;(二)抵质押物权利证明资料;(三)受托支付证明资料;(四)放款条件落实的其他证明材料;(五)其他所需资料。上述资料的提供视用信时实际情况而定;除国际业务部项下业务品种外,上述资料的原件需按本行规定由经办人员与面签人员共同现场见证签署,复印件需由见证人员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双签认定。第十八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填制《用信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资料目录清单》(附件3),同时根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出具用信申报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和是否同意

7、办理的明确意见。第十九条授信业务合同或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项下多次用信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相应的合同和抵质押权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分行权证登记人员应在取得相应权证后,及时办理用信申报,并将权证交放款审核人员入库保管,无须提供权证登记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每笔用信申报前,对21/21借款人的工商登记、征信记录建议:小微及零售意见,需将征信查询时间延长,根据部门内讨论意见,征信查询时间不变,放款时由放款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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