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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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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实际,特组织制订《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制度,《信用证》由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发放、变更。《信用证》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未取得《信用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
2、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市建管处要通知已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到首次备案地(即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和人员信息审核部门)办理《信用证》换发手续,再到登记地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备案地《信用证》换发手续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记地登记手续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外地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4月1日起需持《信用证》在本市承接施工业务。企业所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的市区登记(备案)证统一延长使用至2008年2月28日。 三、各级建筑管理部门和
3、外地企业要认真做好《信用证》中有关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真实、有效。对被首次备案地(或登记地)暂停备案(或登记)的企业,除在《信用证》记录外,在暂停期内停止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四、外地建筑业企业机构管理人员实施指纹考勤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外地建筑业企业驻甬人员标准 2.《信用证》编号规则二○○八年一月七日***********************************************************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
4、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下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
5、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采用首次备案地管理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宁波任一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办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未领取《信用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证》发放、备案资料存档、该企业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信息资料的审核、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企业机构管理人员指纹考勤管理及相关报表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
6、甬施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三)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其中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营业
7、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证明。 (六)企业驻甬人员清单(具体人员标准见附件)。企业驻甬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甬负责人、驻甬技术负责人、驻甬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 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及相应证书。
8、 第六条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一)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企业在提出备案申请的同时应将企业信息和人员基本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人员须进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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