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户籍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平等权宪政保护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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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论文->正文∷【来源】《广东法学》  第2011-6期  第12页  我国户籍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平等权宪政保护机制构建胡刚  【内容提要】我国户籍制度已日显其弊病,它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平等、自由、公正的宪法理念,应当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其进行改革:还原户籍的原初功能,消除制度性歧视,完善宪法对平等权利体系的规定,承认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对立法者有拘束力,建立宪政审查机制,从而体现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和平等的终极关怀,使立法更趋公平,使社会更加公正。  【关键词】户籍制度平等权歧视  [Abstract]Thehousehol

2、dregistrationsysteminourcountryshowsit'sshortcomingsgradually,ithurtsthecitizen'spersonalitydignityandgoesagainstthesenseoftheConstitution,thatisequality,freedomandfair.Weshouldtakereformfromtheaspectofconstitution,toreturntheoriginalfunctionofthehousehold,todiminishthediscriminatio

3、n,toconsummatetheregulationofequalrightmadebylaw,toadmittheequalright,asthecitizen'sbasicright,thathastherestrictionofthelegislator;tosettheconstitutioncensorsystem,bywhichcanshowthecareabouthumanvalue,dignity,fairandfreedom,bywhichcanmakethelegislationandthesocietymoreequal.  [Keyw

4、ords]HouseholdRegistration;theEqualRight;Discrimination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确立的户籍制度弊病层出不穷,直接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户籍制度既是人口登记和治安管理的方式,又具有福利分配、进行社会管理的功能。户籍制度这一社会管理的技术性措施从而被制度化为“权利等级证书”和“身份的象征与符号”,加深城乡之间、大中城市之间的差距与歧视,维持着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并直接形成了与宪政精神的对撞。取消城乡户籍二元化,消除户口歧视,实现公民权利平等,让全体国民充分享受同样的国

5、民待遇,关系到社会制度的公平与社会和谐,反映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表征着国家的人性维度。一、宪法学视野下户籍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贬损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涵在于人本身就是目的,不把人看作工具或手段,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人之为人的起码要求。“人之作为人的要求和尊严,是内在于每个人自身,是人之天性,民之本性。”[1]德国哲学家康德深刻而系统地论述了人性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2]人格尊严理念的本质在于强调人是终极目的,肯定人的自决与自治,坚持国家是手段而非目

6、的,每一个人都有着任何人和机构不可羞辱的尊严。永远把一个人当作一种目的来对待,就是永远把他或她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看待,而不管他或她可能碰巧具有任何外在的价值。即一个人必须永远被尊为一个自主者,或者说被尊为一个能设定和追求他自己目的的人,并且不干涉他设定和追求上述目的,只要他在与他人的一切交往中表现出同样的克制,这便是人的尊严。它是人终其一生所保有的最珍贵之物,是人的“内在价值”的反映。人的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一切人权的来源,或者说一切人的权利都只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3]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即为人性尊严保障的具体化。宪法正是从人的不

7、可代替性出发,强调每一个人应获得必要的生活条件,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一切宪政制度和法律制度都从保护人性尊严开始,也只有在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保护人的权利,才能认识到国家和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性和保护人权。因此,人性尊严作为宪法原则与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其目的也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令其尊重并保护以人性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这也是大多数立宪国家将人格尊严载入宪法的实质意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果的

8、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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