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劳动保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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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东劳动保障交流2008年第2期(总第六期)江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 本 期 目 录【新法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12333热线】上下班途中受到车辆事故伤害的,并非全是工伤【你问我答】◆如何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养老金缴费满15年以后是否可以不缴了,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怎样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养老保险金能跨省转移吗?如不能转移该如何处理?【本期要闻】◆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万人◆我区被征地人员、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再次提高◆我区2008年首期失

2、业青年SYB创业培训班开班◆明北社区举办就业招聘会◆我区劳动用工专项检查行动全面展开新法解读10笔者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正处于一个新的适应期和磨合期。工作中,我们了解到部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仍然存在部分误区,故此我们将陆续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专题的讨论,以期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加明晰法律,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劳动合同法》专题(一)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

3、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有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

4、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变更、解除或终止。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10约定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顺带说明一个小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可约定多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故双方当事人在首次确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法定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了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达到十年,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有间断,仅是累计达到

6、十年,就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是否“间断”,应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手续为据。(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此规定是考虑到那些给国家和国有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10第三十九条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第四十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不能

7、胜任工作的情形。就是说除了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双方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签订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视作订立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视为订立”不等于“已经订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此笔者将在后面具体说明。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变更:有部分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

8、”。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内容合法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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