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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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的完善毕豪轩学号113600141401311春行政管理专科【内容摘要】:要建设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对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的现状应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一些原因,我国的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存在着有待于发展与完善的现象,尽管如此,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的不失其中国特色。下面本文就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中国特色作一些粗浅的论述,并以此求教同仁。【关键词】:行政立法完善体制我国现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体制,并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行政立法工作的理

2、论和实践来看,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比较严重的问题和缺陷,亟待解决和完善。一、行政立法权限不清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多级多层制的体制。很多行政机关都拥有行政立法权。但是,法律对诸多的行政主体的立法权限却没有作明确的划分,因此行政立法权限不清。立法权限不清是行政法理论不完备在立法实践中的表现,它的直接后果是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主要应该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立法权限作科学的合理的划分。主要包括

3、:(一)、国务院与各部委立法权限的划分(1)、涉及全国性的和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国务院制定法规,只涉及一个部门的问题由部委制定规章。(2)、涉及重大方针性问题,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属于具体规则或标准的问题,由部委制定规章。(3)、重要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涉及某一具体部门管辖事务的规定或办法,由相应部委以规章制定。(一)、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1)、涉及全局性问题或涉及几个地区的问题,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仅涉及某一地区的问题,由该地区的人民政府以规章规定

4、。(2)、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规定由地方制定的,由地区的人民政府以规章规定。(3)、涉及国防外交或其它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涉及地区经济文教卫生等方面的问题由地区的人民政府以规章规定。除此以外,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也要划分。地方性法规是权力机关制定的,而地方规章由政府制定的,确定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限都应有明确的原则。二、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个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经常产生冲突。各个冲突的法

5、律规范都是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在解决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时,便产生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是:较低层级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与较高层级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还高。以部委规章为例,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法律效力不及一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这使规章处于一个十分困难的境地。一方面,规章作为中央行政立法的一部分,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效力等级要低于比它差好几个层级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

6、规。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行政立法体系的协调统一,也影响行政立法系统的整体功能。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又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规定混乱,而不划一。具体地说,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实质上是不同的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上就是效力等级的差别。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部分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之间部委规章与省政府规章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地方规章之间的效力等

7、级谁高谁低的问题。第二,确定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的规则不统一。按法律规定,中央行政立法确定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则,是按行政立法机关的层级来划分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高于部委制定的规章。而地方立法确定效力等级却是按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来划分,地方权力制定的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这样就导致了部委规章与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冲突问题。解决法律规范的效力冲突问题的根本途径有如下两条:第一,完善立法内容,以法律作明确规定。法律不仅对中央行政立法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人大的立法效力等级明确规定,而且对地方各立法机关的立法

8、效力等级作明确划分。第二,完善立法原则,统一确定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则。对确定法律效力的规则加以认真研究完善和划一,才能从根木上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的内容不统一目前,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协调不统一的情况也很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法律之间的矛盾。有的法规制定时没有认真考虑同有关法规相协调与衔接,以及有关法规的废止情况,发布后,岀现矛盾或重复;第二,规章与法规相抵触。有的规章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有的随意下放权力,还有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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