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簋“岁鼎”析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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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簋“岁鼎”析疑作者:罗琨作者简介:罗琨,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00732原发信息:《考古》(京)2006年第9期第55-60页关键词:利簋/岁鼎/岁星/十二次  Liguifoodcontainer/suidingtripod岁鼎/suixing岁星,anancientnamefortheJupiter/thetwelve"ci次,"divisionsorsignsofthezodiac期刊名称:《先秦、秦汉史》复印期号:2007年01期  读何炳棣、刘雨《夏商周断代工程基本思路质疑》①(以下简称《质疑》),很受启发,却也感到有可商榷之处,例如对于“岁鼎”

2、的释读,《质疑》说:  利簋“岁鼎”之“岁”字,是否可以释为岁字,难以完全肯定,金文中岁字从无如利簋写作那样的。唐兰先生将此字释为“戉”即“越”字,古人有“杀人越货”的成语,“越”有“夺”意,“越鼎”即“夺鼎”,亦即夺取政权,其说显得更直白一些。退一步讲,即或可以释为岁字,是释为“岁星”,还是释为“岁祭”,仍难以确定。再退一步讲,即或把“岁鼎”讲成“岁星当头”,它与“岁在鹑火”也不是一回事。  利簋铭文记载了“武王征商隹甲子朝”,印证了相关的文献记载,但对于其后紧接的“岁鼎”二字理解却多有不同,今就《质疑》上述观点谈一些看法。  第一,从文字的构成看,“岁鼎”之“岁”(图

3、一,6)的隶定可以肯定。利簋为周初之器,因而联系甲骨文看,是比较清楚的。    《说文》步部,释“岁,木星也,越历二十八宿,宣遍阴阳,十二月一次。从步,戌声。”甲骨文“岁”大抵有三种写法(图一,1~3),其中从步、从戊(斧钺类武器的象形)者,当为“岁”之本字。  第一种写法(图一,1)见于《甲骨文合集》13475,正由“步”、“戉”两部分构成;第二种写法(图一,2)见于《甲骨文合集》14912,所从之“步”已经简化;第三种写法(图一,3)进一步简化为仅作斧钺的象形。后两种是卜辞常见的写法,用于表示“年”、作祭名或表示岁祭等。如《甲骨文合集》36978、36976皆有“今岁

4、受年”;32510、32516皆有“又升岁于祖乙”;32519、32520皆有“又岁于祖乙”,三组同文卜辞中的岁字都分别为第二、三种写法。金文“岁”字的写法也可分几种类型,晚期出现了新的变体,但是如舀鼎(图一,4)、毛公鼎(图一,5)的岁字,结构上还保存着由从步、从戉演化而来的痕迹,与甲骨文的第一种写法一脉相承。而利簋“岁鼎”之“岁”(见图一,6),显然与甲骨文“岁”字的第二种写法构成相同。  甲骨文“岁”字第三种写法,在金文中已从岁字中分化出来,读为“戉”,或引申为“越”。如师克铭记王赐师克物品中的钺作“素戉”;虢季子白盘铭有“赐用戉,用征蛮方”;者钟铭“唯越十有九年”

5、之越作戉②。因此,字形结构处于演化中间环节的“岁鼎”之岁,在特定的语境中,读为“越”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参证甲骨文,作为常例显然应释作“岁”。  第二,《质疑》联系成语“杀人越货”,解释“越鼎”为夺取政权,这一说法值得商榷。“杀人越货”一语,始见于明清文献,再早有“杀越人于货”,“越”解作“颠越”或“于”。古代“越”似无“夺”意,《经籍纂诂》纂集汉唐旧注中“越”字的训解共66项,其中未见作“夺”者,只在“杀人越货”作为成语流传开来以后,近现代编辑的辞书《辞源》、《辞海》中,“越”之义项才列有“夺”。语言文字是一个能动的因素,现代辞书不能作为释读古文字的依据,这是基本的学术规

6、范。  据今所见,清代已有“杀人越货”的成语,如吴伟业《绥寇纪略》卷六《谷房变》有“而于杀人越货之迹巧辞匿饰”。再早,这一用语见于明代,但同时还有“杀越人于货”与之并行。如章潢《图书编》卷四十九《两广总镇事宜》有“盘据扼塞,依阻林薮,杀人越货”。蔡清《易经蒙引》卷十一上《系辞下传》解释“重门击柝,以待暴客”,有“于是杀越人于货者有之矣”。明代虽然出现“杀人越货”一语,但“越货”,并非专指“劫货”,如《图书编》卷四十《茶马利病》叙及边境地区以茶易马,禁绝走私时,有“成化间,罢差巡茶,而敕专宪臣,法益备,故商无越货,边境肃清”。  “杀越人于货”一语,通行于明代以前,见于明代

7、林俊《见素集·送宪副戚时望贵州兵备序》、元托克托等修《金史·昂列传》、郝经撰《续后汉书·司马懿传》,此外在宋曾巩《元丰类稿》、周必大《文忠集》中也都可以找到。而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尚书·康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尚书注疏》孔氏传:“凡民用得罪为寇盗,攘窃奸宄,杀人、颠越人于是以取货利。”孔颖达疏:“其劫窃皆有杀有伤,越人谓不死而伤,皆为之而取货利故也。”是将“越”解释为颠越。在古文献中“越”往往有“失”、“坠”的意思。如《尚书·盘庚中》:“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孔氏传:“颠,陨;越,坠也”。《国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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