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谐社会语境中法官民事裁判伦理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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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谐社会语境中法官民事裁判伦理维度[摘要]民事裁判是通过对具有伦理属性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来引导对人们的行为,以达到实现伦理生活之目的。从几个与公共道德生活密切相关的司法个案来看,我国民事裁判中存在着违背法律逻辑的道德实用主义倾向和以法律人的意识误读社会生活伦理等问题。在民事裁判中,法官应该从法律与伦理关系的视角,更为深刻地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及其限度,从而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裁判。[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事裁判;法律的伦理性;伦理维度[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2)06—0149—06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作为法律人的法官一

2、方面受西方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不涉”理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困境”中,他们常处于一种尴尬境地:迁就道德作出违背法理的判决而成为法学界的笑话;从“法律人”的视角作出违背社会生活伦理的判决而受到公众的强烈批判。(一)司法个案简介[案例1]“二奶继承案”: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后,没有生育,抱养一子。1994年,黄某认识张某并于次年同居O1996年底,黄某和张某租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2001年2月,黄某到晚期肝癌遂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留给“朋友”张某。黄某去世后,张某据遗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蒋某执行

3、遗嘱。法院判决认为:尽管遗赠是真实的,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例2]彭宇案的一审判决:2006年11月的一天上午,原告徐老太准备乘坐同时进站的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摔倒,第一个从前一辆公交车下车的被告彭宇将徐老太搀扶了起来。原告声称自己是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而受伤的,而被告辩称和原告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将其搀扶。法院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常理和社会情理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例3]合法妻子状告二奶返还财产案2002年女大学生刘云

4、(化名)因偶然因素与有妇之夫吴海洋(化名)产生婚外恋情,至刘云怀孕打胎到2004年底二人分手前,吴海洋共赠与刘云巨款21万。获知消息的吴妻于2005年初将刘云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并要刘云悉数返还受赠财产。2005年底,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吴海洋私自将部分共同财产给了“二奶”刘云,侵害金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侵害金晶权益的是吴海洋,与刘云的接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金晶要求刘云归还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二)问题的提出本文在此选择的司法个案都是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引起了学者们广泛关注的案例,也

5、是与社会道德密切相关的,引起很多争议的案例。在“二奶继承案”中,虽然法官的判决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和掌声,然而学者们对这一判决却有不同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很荒谬,说:“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以某个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为由,就可以否定法律规则的效力,那么,整个法律制度都将崩溃”[1],"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2]当然也有学者赞同这一判决,认为面对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这一现实,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3]人们不禁要问:道德能否成为

6、法官的裁判依据?对彭宇一案,人们的分歧更大。就法官与实务界的律师而言,理解这一判决的意见不少;普通民众和学者大都反对这一判决,但基于不同的理由:前者基于法律对公民的要求(基于义务的行为和自我保护意识)与道德对公民的要求如乐于助人之间的冲突;后者则对法官进行事实认定所依据的常理提出了质疑。[4]那么,法官认定事实时,是否应该考量道德的因素?又该如何考量道德的因素?对合法妻子状告二奶返还财产案的判决,学者们之间也颇有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认为“二奶”必须返还21万元赠款,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

7、处理权。[5]而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二奶”财产权应获法律保护。他认为,从道德角度讲,“二奶”应受谴责,但“二奶”首先是人,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人们在谴责'二奶'行为的同时,不能谴责她的人格、剥夺她的权利。[6]那么,法官司法裁判时,如何才能保持中立的立场,既不将对当事人行为的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相混淆,也不刻意地将不道德者的无效行为认定为有效?二法律的伦理性:法官民事裁判的理论前提在民事裁判中,法官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困境,又如何把握"忠于规则”的职业要求与“实现伦理”的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应该从法律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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