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法研讨会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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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专题研讨会会议材料一、我市在准备实施社保法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养老保险部分)(一)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变了目前执行的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做法。社保法这一新规定将会增加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外资企业等)的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效益较差企业(如各类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关于在职员工的死亡待遇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一规定将原来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在职死亡人员待遇调整为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据了解,人社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可能会在7月1日之前颁布。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建议仍按以往的做法执行,即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待部里文件正式出台后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补发给用人单位。15(三)关于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待遇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待遇属于新的内容,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规定的。经了解,人社部正在制定关于病残津贴的领取条件、待遇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因没有具体

3、操作规定,建议在国家具体规定出台前,暂不支付病残津贴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延缴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是,在非户籍所在地缴交养老保险未缴满十五年的参保人,能否转回户籍地申请延缴?(五)一次性老年津贴的问题《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4、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社保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15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在符合省社保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参保人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是否需要同时按照省社保条例支付一次性老年津贴?(六)已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养老问题《若干规定》第

5、六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那么,这部分人应该如何处理?能否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解决其养老问题?(医疗保险部分)(七)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存。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好民生实事部署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803号)中要求,今年底前本省70%以上的城市开展统筹城乡医疗

6、保险一体化工作。如何把握与落实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15(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两种制度安排。而我市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是打破按人群设立医保险种的格局,重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满足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群体的参保和医疗保障需求,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落实这一立法思路?(九)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实际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是,目前,我

7、国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在此种情况下,互认医保缴费年限,可能因参保人的趋利效应导致大量省内外其他地区的参保人涌入广州,将对本市医保基金造成较大的冲击。(工伤保险部分)(十)用人单位不支付保险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1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追偿”。《社会保险法》的这一规定要在实践中执行,

8、还需有具体的相关规定。经了解,人社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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