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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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一章程序性违法的发生学解释程序性违法的性质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性质:①程序性违法的主体是负有侦杏、公诉和裁判职责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②程序性违法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即一般在形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规则。但是,程序性违法行为并不仅仅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而口述因其所所具有的侵权后果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性质,而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行为可能并没有违法任何“法定”的诉讼程序规则,却仍然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具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甚至导致基本的司法争议原则和法制准则遭

2、到破坏。对于“实质上的程序违法”行为,因所侵犯的权利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侵权”和“宪法性侵权”。程序违法的形态(一)根据违反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性违法行为有;1.违反“授权性规则的行为”,并且一般是违反授予权利的规则的行为,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尊重、保障和救济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2.违反“义务性规则”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没有履行法律要求他们所必须承担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违反“禁止性规则”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违反了法律禁令的要求。(二)根据

3、程序性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程序性违法的形态有:1.侵权性违法行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程度不同地造成了当事人和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的违法行为。2.公益性违法行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尽管不具冇明显的侵权后果,却违反了基本的法制原则,使得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人权法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的大宪章”,在一定程度上具冇人权法的属性。因此,刑事诉讼法在设定诉讼程序时应该将授予、保障、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4、作为重要的制度目标。这也是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的。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面临受到任意剥夺的威胁;在公诉环节上,被告人而临着受到任意和重复追诉的可能,并由此导致实体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面临无法获得公正审判的危险。因此,为了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受到任意限制或剥夺,刑事诉讼法可以考虑从如下方而设立程序体系:1.对侦查阶段各种强制性侦查牯施。❶确立司法审查和令状主义的权力制衡体系,使得任何强制性措施都要得到两个机构的审查;❷确定强制性洁施的实施理由,

5、由侦查和公诉机构承担乡司法机构证明嫌疑人具备法定理由的责任;❸在剥夺嫌疑人权利的具体程度和期限上对强制性措施作出限制;❹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上确立司法裁判机制,使得嫌疑人获得向司法机构当面作出辩护的机会;❺确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如果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嫌疑人对以向法院申请救济。2.刑事诉讼法可以授予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建立有关的保障性程序规则,包括: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权利的方式;限制该项权利行使的具体悄形和理由;侵犯该项权利行使的消极法律后果;被告人可获得有效救济的裁判机制;被告人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6、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不佳的原因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缺陷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具有貝有天然的违反法律的动机;现行刑事诉讼在立法层而上的缺陷;“重实体、轻程序”的奖惩机制;刑事司法中广泛存在的前规则;公众对程序正义原则和相关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缺乏信任。1.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很多诉讼行为都没有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使一些诉讼程序变成带有技术性和手续性的操作规程。2.大量的诉讼程序规则不具有最起码的对操作性;3•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规范,大量采用授权性立法体制,使得警察、检察官、法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口由裁虽:

7、权;4.对大多数诉讼程序设计,没有确立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5.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没有设立司法救济途径,缺乏针对侦査行为、公诉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诉讼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程序的推动者和申请者;负责授权的主体;所要决定或裁决的事项;裁决方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裁决结论;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救济途径。对程序性制裁的观念抵触排除规则所蕴含的“因为警察违法就放纵犯罪”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那些事实上有罪的人逃避刑法制裁,这也必将带來被害人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障。排除规则将那些木来应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

8、的程序规则视为H的,而对“不枉不纵”、发现事实真相等诉讼目标,则不具有明显的保障作用。第二章程序性违法的运动式治理作为制度性问题的超(-)“超期羁押”的两种模式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在法定未决羁押期限己经超过的悄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任意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实际上,“超期羁押”是任意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违法羁押。“狭义上的超期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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