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浅谈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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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摘要]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上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等瑕疵因素而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这类股权在当前公司实践中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引发较大争议,文章主要对瑕疵股权含义和成因多了简单的介绍,评析了几种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学说,并且讨论了瑕疵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关键词]瑕疵股权;转让;效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76-03在我国,法律

2、没有对瑕疵股权的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近来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争议案件高频出现,但是,针对该问题,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各地法院判决不一。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3、务即转让股权”的有关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瑕疵股权的概况(一)瑕疵股权的概念瑕疵股权是相对无瑕疵股权来说的,无瑕疵股权是投资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之间的约定,合法、真实、及时履行出资或增资义务,并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之后享有的公司股东权。无瑕疵的股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取得股权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由此可知,瑕疵股权是指投资者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使其出资存在权利上和程序上的瑕疵,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4、和实质要件。瑕疵股权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角度的瑕疵股权作为一种不规范的出资形态,既包括因出资者在出资或者增资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又包括因权力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的股权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狭义的角度理解,瑕疵股权仅限于前者。(二)瑕疵股权的成因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瑕疵出资的类型包括三种,一是虚假出资,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未依约交付货币、实物以及未转移其他出资财务的所有权;二是出资不实,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时,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三是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

5、成立后将其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擅自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出资的三种类型,形成瑕疵股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虚假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缴纳出资,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例如,用虚假现金或实物而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制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这种情况中,虽然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已经确认为股东,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空股”,也是一种瑕疵股权。2•不适当出资导致

6、的瑕疵股权。这种情况是指股东在出资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而导致的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3•抽逃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擅自撤回出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强行将注册资金、非货币资金的出资部分或者全部抽走;伪造虚假的交易关系将公司的注册资金划到个人账户;虚增会计利润,通过利润分配名义抽逃出资。二、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不同学说及评述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折中说和区别对待说。(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

7、议效力几种学说1.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绝对无效说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说认为如果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情形,则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说的立论依据是股东资格取得实质说理论,在股权原始取得方式中,股权的取得是以对公司出资为必须条件。股权的取得与股东的出资之间具有契约的性质,即是股东只有履行了出资的义务,才能取得契约的对价权利一一股权。股东未适当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就不享有股东的资格,也就不能享有契约中的权利,也就是股权。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失去了标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也就是说,出资者取得股权的前提是向

8、公司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只有履行了适当的出资义务,出资人才取得股东地位,才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并没有产生,以不存在的股权签订的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理论,当然无效。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把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取得公司股权的必要条件,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就不享有公司股权,以“不存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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