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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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司法观点汇锦及律师分析(1)单位: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作者:王丹丹律师日期:2013年7月31H目录第一难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第二难点:离婚之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第三难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能否作为禁诉期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第四难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父母岀资购房的法律问题探讨・..第五难点:背记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第六难点: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配偶同意…第七难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对共有的房产进行确权•・・第八难点:夫妻离婚

2、对房产增值的补偿该如何计算.・.第九难点:因拆迁而获得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第十难点:未获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一、【案情回顾】:越来越繁忙的都市生活让很多都市白领忙于工作而疏于个人婚姻问题的解决,于是种类繁多的相亲网站、相亲节目不断涌现出来,小兰和大川就是在这个相亲大潮屮两个极小的分子。在电视相亲节目牵手成功后两人通过电话、邮件、MSN等多种方式频繁联系后逐渐发展成为恋人,谈恋爱的过程当中,大川为了向小兰表达爱意,前前后后给了小兰约25万人民币,述包括一些戒指和名牌包包等,其中就有

3、18万是大川转账给小兰用于支付房产首付,但是好景不长,本来已经谈婚论嫁的双方却因为小兰父母的阻挠没有继续,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小兰向大川发邮件称“就8万块,你要就耍,不耍我也没有办法”大川回复称“你把钱打过来吧”,后大川再次向小兰发邮件称“你拿了我那么多钱,房子首付款、钻戒、名牌包包,你想8万块钱就了结,你是不是太异想天开了?”但一直没冇得到小兰的正面回复,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于是大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兰返还其以结婚为S的附条件的赠与的全部财产。二、【法院观点】: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的邮件往來可以断定双方已经就婚前所

4、赠与的财产达成了一致的一次性处理意见,原告此后再向被告发送的邮件内容也只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故原告主张返述25万人民币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大川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是为了同用使用,现双方未达成结婚的合意反而产生纠纷,故双方已经没有共同居住的基础和可能性,故被告应该返还原告部分购房款,原告邮件屮称“你把钱打过来吧”后又称“你拿了我那么多钱,房子首付款、钻戒、名牌包包,你想8万块钱就了结,你是不是太异想天开了?”。可见,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对赠与的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只是认为

5、这8万是其应该先行接受的返还的款项。结合双方认识时间短暂,同居时间不长,原告又是以结婚目的而为的赠与,现双方结婚不成,结合原告现在经济情况不够宽裕,酌定被告返还给原告16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返还原告16万元,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该判决完毕。三、【律师看法】:从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案件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可以看出,对同居期间一方赠与的财产在分手时该如何返还,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处理类似案件,人民法院所适用的依据大同小异,一般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返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最高

6、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第一、婚前赠与的财产的性质并不等同于彩礼婚前同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一般为钻戒、项链、包包等实物。其性质上不同丁彩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惯,确定是否为彩礼的性质一•般是当地冇这种约定俗成的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家里钱款的风俗习惯。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具有强烈的地方风俗特色。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不能被认定为彩礼,这也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与彩礼最本质的区

7、别,所以法院在审理婚约案件纠纷中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人化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见,彩礼的返还具冇一定的法律适用依据。而婚前赠与的其他财产并不必然的一定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也有可能一方为了达到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返述法院一般不

8、予支持。第二、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可否要求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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