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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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融资人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融资人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

2、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三条为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转让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融资人应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当期挂牌文件。挂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说明书;(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三)法律意见书;(四)融资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3、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挂牌文件;后续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挂牌文件。如存在定向信息披露情况,主承销商可向北金所提出申请,依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六条融资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融资人挂牌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已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备案不代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融资人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

4、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第七条融资人最迟应在债权融资计划完成产品信息初始记载的次一工作日,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公布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实际挂牌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第八条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融资人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融资人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第九条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

5、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人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融资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融资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融资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融资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融资人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相关规则要求的下限;(八)融资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

6、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融资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融资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融资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融资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融资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融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融

7、资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融资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十条本规则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融资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融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北金所指定的服务系统及时披露。第十一条融资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融资人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8、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第十二条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三条融资人披露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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