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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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2013年第1期(总第23期)广东证监局2013年3月1日【编者按】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将于今年相继施行。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帮助辖区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我局编发了新法普法专刊,解读立法背景和修改要点,重点解析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法规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1目录【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导读…………………………………………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解读………………………………………6新《民事诉

2、讼法》解读………………………………………………11《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14【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节录)………………………………………………17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52【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导读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基金法共15章,与现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删除1章;共155条,与现行法律103条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并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

3、,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当前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的情况,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二条)。同时,借鉴现行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践和国外立法情况,在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对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第九十一条);二是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4、规定非公3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八十八条);三是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第九十条);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第九十二条);五是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二)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根据目前公开募集基金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对有关规定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

5、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二是简政放权,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取消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将基金募集申请由须作出实质性判断的“核准制”,改为仅需作合规性审查的“注册制”(第五十一条等);三是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为基金投资于货4币市场、

6、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第八十四条),同时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第十八条);五是为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第三十三条)。(三)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一是修改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促进其作用发挥。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第八十七条)。二是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民事

7、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协调、全覆盖、多层次的责任体系。这些规定为完善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武器,对于震摄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害群之马”、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四)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专业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由于现行法律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缺乏详细规定,难以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设专章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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