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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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屮虚假诉讼的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釆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艰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I'可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实践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特殊的关系,原被告之间常常在共谋、串通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诉讼手段多样且隐蔽化,有的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有的当事人利用协议管

2、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収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在具体诉讼中,也有当事人通常不到庭,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造成法院审判对案件事实查实的困难。在案件处理上,当事人一旦察觉到法院可能发现其虚假诉讼的意图,并意图做出对其不利的处理结果,则往往采取撤诉方式意图规避法院的制裁。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屮的有益的经验做

3、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做出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虎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I'可内多次参加民I'可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

4、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具体理解如下: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Z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対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案

5、件中往往是夫妻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请并无异议,但是原告对于巨额或者大额的借款金额的具体来源却无法说清楚,而根据原告的经济来源,其明显没有出借能力。这种情况下,多是夫妻一方为了在夫妻离婚诉讼屮多分得财产而和原告串通的虚假诉讼。当然,考虑到民I'可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常理的解释是“通常的道理”。对该解释应做以下理解:首先,作为“通常的道理”,其屮Z

6、“常”是指大家都已习以为常,或者说这一道理已被大众普遍接受;其次,作为“通常的道理”,其中之“通”是指非专业性质的,公众都能理解的道理。我们可以把常理分成两类:一是恒常性的经验或规律,比如被经验所证实的,反复出现的某一因果联系,这类常理类似于自然规律;二是“习以为常”,即被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惯例或准则,比如文化传统、交易习惯和生活情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因此,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

7、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己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事实上,办案人员也经常使用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为

8、起点,进行逻辑推演,发现证词中的破绽。例如以下案件:原告张健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美越冷冻厂,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05年门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原告张健认为,欠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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