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统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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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卫生、公安、民政部门死因统计工作职责死因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各司其职:一、卫生部门(一)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1.负责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价考核内容;2.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及设备保障;3.协调同级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工作例会,解决相关问题,完善死亡报告及死因统计工作。市级至少半年一次,县级至少每季度一次。。4.协调同级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考核,至少每年一次。(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2、;负责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和质量控制;定期召开业务工作例会;制定业务考核和质量评价标准。2.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死因登记网络报告信息的审核、分析等日常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3.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对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还具有以下职责:(1)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并对涉法死亡个案进行

3、死亡登记信息报告。(2)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任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3)每个工作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对于核实无误的,应于7天内进行审核确认。(4)每季度初与公安、妇幼、街道、殡葬等部门核对出生、死亡数据,完成相应的查漏补录工作,要有核对单位加盖的公章及详细记录,对户籍地址不是本辖区的相关数据,及时与相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有详细记录。(5)每年第1季度收集上年度分年龄组、分性别人口

4、资料,并于3月1日前录入《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6)对各报告单位上报的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进行核查;其中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7)做好检查与指导工作。制定考核方案,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基层防保机构(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的工作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分别于6月、11月前完成,并形成检查记录(内容包含对住院、门急诊、产房、主管科室等的检查内容)。检查通报(包括检查点次、检查内容、评分结果、主要问题、改正措施、检查数、漏报数、漏报率等)于12月15日前上报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医疗机构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1)设专人负责死亡报告管理工作,建立院内死亡报告、培训、奖惩、自查及质控等制度,明确报告流程,责任落实到人。(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证》,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并进行网络报告,如实录入《死亡证》、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确定根本死因及编码。《死亡证》应有填报人签名,并加盖填写者所在单位统一样式公章。(3)完成网络报告后,妥善保存《死亡证》第一联。并

6、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证》第二联寄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4)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制定漏报调查实施方案,定期抽取样本,开展漏报调查工作。(6)对本单位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考评,至少每季度一次,并有书面记录。(7)对门诊和住院部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考试,至少半年一次。对新上岗人员及时进行《死亡证》填报要求的系统培训,并进行考试。(8)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9)协助疾病预防

7、控制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1)设专人负责死亡报告管理工作,建立院内死亡报告、培训、奖惩、自查及质控等制度,明确报告流程,责任落实到人。(2)将收集到的《死亡证》,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填写和审核《死亡证》后30天内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死亡证》应有填报人签名,并加盖填写者所在单

8、位统一样式公章。(3)完成网络报告后,妥善保存《死亡证》第一联。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证》第二联寄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4)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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