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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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账户”有待完善 自2000年年初浙江省宁波市纪委首倡开设“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在银行开设诸如“981”、“510”“5981”等类似的“廉政账户”。设立廉政账户的目的,是为了让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银行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政账户”的设立为一些党员干部提供了主动纠正错误机会,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笔者在反腐败实践工作中发现,廉政账户开设以来,由于其关于缴款者存款可“不记姓名”、“不记来源”、“不限时间(

2、案发前)”等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既给一些奸猾的腐败分子规避党纪国法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又给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经济违法犯罪带来了消极影响。“不记姓名”导致了侦查困难,增加了诉讼成本一方面,由于廉政账户存单不记姓名,对于被审查的违法违纪人员,如果交待赃款已缴入“廉政账户”,并提供缴款凭条的,为了查明案情,排除疑点,不枉不纵,执纪执法机关则还需收集这方面证明材料。而收集缴款真伪证明材料,往往又依赖于口供。众所周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方式的隐蔽性,在现今条件下,受贿人更加顽固狡猾,反侦查能力更强。因“不记姓名”,执法执纪机关就很难收集到足够的犯罪证明材料,结果可能会放纵犯

3、罪。另一方面,由于“不记姓名”,在那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窝案、串案等腐败案件中,以及具有亲朋好友等各种密切关系、利害关系的腐败分子之间,一个腐败分子事情暴露,其他人的“廉政账户”缴款凭证就可“借”为己用,通过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段来逃避侦查。因此,“不记姓名”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侦查困难,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记来源”加重了侦查责任,不利于查清事实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特别是受贿犯罪,大多都是“一对一”,证据材料往往依赖于口供。反腐败工作经验同时也表明,受贿犯罪行为往往是多次的、长期的、反复的。一些腐败分子处心积虑,绞尽脑汁,想方设法来隐匿罪证

4、,逃避法律处罚,侦查与反侦查斗争更加尖锐。“不记来源”给了一些腐败分子逃避处罚的机会,他们采取部分退赃和一笔赃款分几次退赃的方式,即使在被审查后,他们也能针对侦查人员证据的掌握情况,采取灵活的应变方法,要么以此次受贿行为的上缴说成彼次,要么以收受此人贿赂的上缴说成彼人,或以部分退赃的存单来掩盖全部犯罪事实,通过上缴廉政账户的存单来对抗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即使他所退的这笔款并不一定是侦查机关所掌握的,因存单能证明的只是钱的数目,而证明不了钱的来源,他可以用这张退款凭据作为挡箭牌,来证明自己的“廉洁”,从而使自己的其它犯罪行为不被暴露。可见,“不记来源”使腐败分子有了更多对抗侦查的机

5、会,有了更多可利用的手段,加重了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和侦查负担,不利于案件全部事实的查清。“不限时间”助长了侥幸心理,放纵了犯罪廉政账户规定,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原则不予追究。司法实践中,赃款去向一直是影响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因素,也是最有争议的因素,在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不占为己有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而廉政账户“不限时间”的政策规定,显然有超越法律规定之嫌。另外,有些受贿人,并不是不想占有赃款,也不是愿意主动退赃,而是在纪检、反贪部门正在对其进行初步调查或者对与其受贿行为有关的人员进行侦查时,遇有风吹草动才将赃款存入廉政账户,以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有的

6、受贿人将赃款存入廉政账户的时间甚至与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几年。“不限时间”使受贿人只要是在案发前随时上缴都是“主动纠正”,使受贿人有充足的时间斡旋,并可以选择恰当的时机决定赃款的取舍。由此看来,“不限时间”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救命稻草,助长了他们继续腐败的侥幸心理,促进廉洁自律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对于此种行为,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难以认定,而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们财物的行贿人的行为也就更加难以认定或是根本无法认定。因此导致对受贿和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廉政账户”降低了腐败成本和风险,削弱了反腐败打击力度加大反腐败的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不想腐败、不敢腐败,是理论界和实

7、践中标本兼治反腐败的重要思想和举措。廉政账户关于“不记姓名、不记来源、不限时间”等规定,给了腐败分子种种逃避打击的时间和手段,当其腐败行为即将暴露时,只要将其违规所得存入廉政账户,其行为就可以不予追究,官还可以照当,也不影响其政治前途,得与失的对比中腐败的利润远远高于腐败成本,如此,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将难以达到根治的目的。案发前退出赃款如何处理,是构成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是司法界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廉政账户超越法律规定作出的可以不予追究的规定,既容易在群众中造成了“刑不上大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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