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付款》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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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纠纷中如何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                           (2012年6月20日修改)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提记:合同履行中迟延付款(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发生的损失一般指利息损失,对这种利息损失是按银行贷款还是存款利息计算,其数额相差很大;在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时,是按银行同期还是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数额也相差很大。既使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时,还有单利和复利计算方法之分,其计算出的利息额也相差很大。不同合同的当事人,在计算自己的迟延

2、付款利息损失时,可以根据现有的司法规定及合同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  关键词:迟延付款   迟延履行金钱债务 利息损失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银行逾期贷款利率    单利   复利一、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在合中纠纷中,违约方迟延付款(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

3、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这类合同纠纷中,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损失合理,法院一般会直接适用合同双方的利息损失约定标准。在此必须明确的是,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与利息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可以判决支付利息,而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一般判决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且违约金一般以约定为限。因此,当事人对

4、于违反合同(主要指金钱债务发生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银行贷款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其实质还是违约金。二、直接套用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很多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旦发生纠纷时,守约方首先便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寻找直接能够套用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有如下几种:(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

5、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6、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发布)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

7、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

8、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第24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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