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工作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工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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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一部专门对行政强制进行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税务机关,应尽快适应《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以确保准确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做到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不出现偏差。现就《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下称《征管法》)的不同规定及具体应对措施谈谈自己看法。   一、《

2、行政强制法》扩大的现税务行政强制的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纳税人相当应纳税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所谓“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划拨。但《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把“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这将带动现行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加处

3、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税务机关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过程时,不仅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还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操作。   二、《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具有多年执法经验的税务机关,任何一员也知道没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所以对设定规定不作叙述,仅对实施程序中的新规定进行阐述。   (一)行政强制规定   1、实施前报告并经批准...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

4、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里实施扣押措施,没有规定事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的批准,事后没有规定要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报告。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根据该两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不经批准实施扣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施《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扣押时,应当变更原来的简易程序,做到事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5、长的批准,出现紧急情况当场实施了扣押的,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2、制作现场笔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向当事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而对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制作现场笔录,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哪个机关制作过现场笔录。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却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制作现场笔录,并规定现场笔录需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还应邀请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制作现场笔录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程序与司法强制程序接轨,更有利于保障行政公平公正

6、执法。   3、查封、扣押的范围的限制...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同时,对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对查封、扣押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

7、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范围限定在了“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内,使与案无关各类财物都排除在了查封、扣押范围外。从立法的角度说,这是一种立法思想的进步,但实际操作上很难对涉案财物与合法财物作严格的区分。这样的规定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很不利的,面对这样的不利局面,的确是对税务执法的一大考验。   (二)强制执行的规定   1、事先催告制度   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

8、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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