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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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指南一、概述(一)监督目的:通过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保障医疗安全。(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等。(三)监督对象:重点打击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四)无证行医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等情

2、形。(五)执法流程(见附录1)。二、现场执法检查参考程序(一)现场检查内容1•查实该行医点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对该行医点进行描述:是否能够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甄别真伪及其有效性(注意:执业地点明确到区、路、门牌号、几栋、几号房),结合现场录音录像拍照。2.查实该行医点是否开展诊疗行为。现场固定医疗检查、诊断、注射、手术等即时诊疗行为;收集医疗文书、医疗药械、医疗废弃物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尽可能结合现场录音录像拍照进行佐证。现场索要并查验无证行医人的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拒不提供者可通过房屋租赁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调取。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3、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2.查实该无证行医点的违法主体:机构组织(执照、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提取复印件。4•查实该无证行医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二)调查取证步骤1•调查前准备熟悉相关法律,了解涉嫌无证行医点的本底资料(包括机构、人员许可情况、处罚情况);涉及其他部门职能

4、的,应当联合执法。2.现场检查,按以下顺序进行检查:(1)室外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户外标识、广告等。(2)室内检查:开设科室、药械、医疗废弃物、处方、病历、报告单、登记本、收费单据及台帐、宣传册子、卫生技术人员、就诊病人(病历、处方、单据等)。(3)收集证据:现场及时收集书证物证(医疗文书、收费单据、医疗设备器械、药物、证照等)、视听材料(拍照、录像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防止当事人证据转移可选择异地封存)。(4)核对证照:机构许可证、人员执业证明文件、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等。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针对疑点对相关人员询问,制作询问

5、笔录。证据分类及其作用医疗监督执法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7种:1.书证:包括证照(许可证、身份证、机构执照等)、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其中证照作为证明机构组织或执业人员的主体身份和执业资质的直接证据,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作为证明诊疗行为成立的主要直接证据。2.物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材料、X光片、医疗废弃物等。3.视听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4.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法人、负责人、执业人员等)。5.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6.现场检查笔录(对现

6、场情况的客观记载)。7.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据)。(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1、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着装整齐,检查前应先出示监督员证,说明来意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2、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3、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4、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署姓名和日期。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由2名

7、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情况,可以请在场其他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作证。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开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交于被检查人。(四)对无证行医的处理1、取缔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无证行医行为,对无证行医主体实施的行政措施。包括定性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无证行医行为、取缔公告。(1)实施取缔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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