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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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

2、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对持有《就业10失业登记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失

3、业登记时,应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如实通报有关行政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工资核定、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年度审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业务部门,在落实核定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记录,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就业失业记录的应要求其办理后,予以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

4、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二)《就业登记备案表》和《就业登记花名册》;(三)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四)劳动者身份证件、户口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10第七条就业登记的内容:(一)劳动者个人情况;(二)就业单位情况;(三)劳动合同有关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就业岗位、工种、薪

5、酬待遇等;(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台账,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九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从

6、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10(四)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八)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第十条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外,应

7、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者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军人退出现役提交复转证明和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农民工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三)零就业家庭

8、、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10第十一条失业登记的内容:(一)劳动者个人情况;(二)劳动者原就业情况;(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第十二条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转移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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