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自考教材浓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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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多选】宪法在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在我国,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人大及

2、政府组织法、人大代表法、公务员法、立法法、港澳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等。不包括54宪法等。【82宪法属于: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82宪法属于部门法,54宪法不属于部门法】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如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而且在规范层面上明确、具体、全面,在法律效力上居于最高,便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有利于保证一国之内规范

3、的统一性和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二、宪法的特征:【重点】【简答、论述、多选】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同样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法律)相比而言的。与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其根本法属性】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普通法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

4、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有两点不同:①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机构;②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2)在宪法修改方面,宪法修改主要有4点严格要求:①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②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我国宪法64.1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两个特定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向全国人大提有效的修宪议案】;普通法律:凡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法律草案的主体都有权提议修改法律;③修改宪法的程

5、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有3/4州议会或经3/4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选择】④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择、论述】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因此,宪法的最高效力是与法律和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的。

6、但国家权力运行的最基本的方式是制定法律。在有法律时,社会主体作出行为的直接依据是法律,判断这些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因此,通常宪法的最高效力是与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相抵触,或者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三、宪法的本质: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本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

7、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节宪法的制定【制宪只发生在政权更迭时,政权不更迭,只有修宪】一、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单选】制宪权在理论上先于一般国家权力,制宪权是最高国家权力的决定权的表现,制宪权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权力的最高决定权。通过制宪权,能够分配国家权力的具体架构

8、及各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界限,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制宪权、一般性的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二、宪法制定主体:【名词解释】宪法制定主体(制宪主体):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理论上只有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中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25三、制宪机关: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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