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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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作配合和积极稳妥原则。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

2、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

3、非法集资损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

4、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

5、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  第十一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依法进行认定。  (一)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

6、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1.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2.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3.下级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  (四)案情重大或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

7、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性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当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对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所述非法集资案件外,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单

8、位成立专案组、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公告取缔。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的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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