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讲解之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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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chinalawedu.com/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讲解之债的概述一、债(一)债的概念及要素《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由于我国关于债的具体内容,如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变更与转让、债的消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因此这方面的内容在合同法部分讲述。债作为一种民

2、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债务指债务人依法律

3、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债务应具有积极性,其内容主要是指债务人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2)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的特定性方面表现为义务主体特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特定。在任何债中,债务人特定,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3)债务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应有期限限制。如果债务没有期限限制,债务人会失去人身自由或者交易自由,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3、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如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货物或旅客,而是运送货物或旅

4、客的行为。给付与履行、清偿基本同一含义,是从不同角度的论述,给付本身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债的标的是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而标的物则是给付行为所涉及的物,即给付的对象。并非所有的给付都有标的物。如提供劳务的给付,劳务本身就构成了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在交付物品、金钱之债中,则有标的物的存在。(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亦称债的发生根据,即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意思发生分为民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5、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其他。1、合同合同是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发生根据,属于意定之债。具体内容在合同法部分介绍。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为债的发生原因。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3、不当得利http://www.chinalawedu.com/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

6、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故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负有赔偿损失等义务。故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侵权之债属法定之债,具体内容在侵权行为部分介绍。5、其他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

7、除此以外,其他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遗赠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三)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根据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意定之债强调意思自治,在债的类型、内容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定之债中

8、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的多少,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任何一方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一的一人,也可以是复数的多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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