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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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2009年11月1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伊朗航运”)所属“祖立克”轮(“ZOORIK”)在浙江舟山海域触礁,发生严重漏油事故,中国宁波海事法院审理了由此引起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油污索赔等相关案件,该案同时也引发了当事人在国外法院的诉讼,其中船东伊朗航运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船舶保赔协会汽船互保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船互保协会”)油污损失和责任赔偿一案颇受关注[1],该案涉及到英国对伊朗的制裁法令对保赔协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以及英国法下的合同受挫等问题,本文对该案争议焦点作简要介绍,供大家探讨。一、案情和争议焦点多年以来伊朗航运一直是汽船互保协

2、会的忠实会员,2009年包括“祖立克”轮在内的伊朗航运所属船队的28艘船舶加入了汽船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期间从2009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时间12点生效至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时间12点终止,保赔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入会船舶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存在这种威胁所引起的责任和损失,以及为防止入会船舶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物质的紧迫危险而合理地采取任何措施所产生的费用。2008年11月21日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对燃油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约第7条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条款规定,当事国登记的总吨位大于10

3、00吨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须进行保险或诸如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担保等其他经济担保,以承担登记所有人的污染损害责任,船舶登记国的有关主管当局在确定前述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要求得以符合后,须向每艘船舶签发证书,证明按公约规定维持的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有效。该条第10款还规定了受害人的直接诉讼权,对根据公约产生的费用的任何索赔,可向登记所有人的责任保险人或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人直接提出。2009年3月16日,汽船互保协会为“祖立克”轮签发了蓝卡,证明“祖立克”轮已经取得符合公约要求的强制保险,蓝卡签发给了公约燃油海事和海岸警卫代理处。3月19日,根据英国政府的授权,海事和海岸警卫代理处依据公约第7条为“

4、祖立克”轮签发了保险证书,证明“祖立克”轮按公约规定维持的保险是有效的。2009年10月8日,根据2008年反恐法案授予的权力,英国财政部签发了第SI2009/2725号对伊朗金融限制令2009(以下简称“限制令”),该限制令于2009年10月12日生效,用以禁止金融领域人士与两家伊朗公司—伊朗航运和麦拉特银行之间进行交易和商业往来,同时英国财政部有权签发批准证书准许某些行为可以不受该限制令的约束。英国财政部为汽船互保协会签发了两张批准证书,准许该协会根据与伊朗航运之间订立的现行有效的合同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为伊朗航运提供保险责任保障,其中第二张批准证书准许的保险责任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0

5、日。10月30日,英国财政部又为汽船互保协会与伊朗航运之间的保险安排签发了第三张批准证书,但是该批准证书的措辞与之前的批准证书不同,该第三张证书规定汽船互保协会可以根据签发给伊朗航运的蓝卡继续为伊朗航运提供保险责任保障,保险责任的期间从2009年10月30日起为期三个月或者一直到签发蓝卡的成员国主管机关解除了汽船互保协会的责任,以早发生者为准。汽船互保协会认为英国财政部在10月30日签发的批准证书的措辞意味着其不再被允许为伊朗航运提供保险保障,于是在10月30日当天终止了对伊朗航运的保险责任,终止生效日期为10月30日24点。不巧的是,10月31日,“祖立克”轮在中国浙江舟山海域发生触礁重大

6、事故,燃油泄漏,船舶被推定全损,但汽船互保协会拒绝对伊朗航运因油污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和对第三方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对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正确解释应当是其不再被允许对伊朗航运提供保险保障,据此亦不再被允许对伊朗航运因油污事故而遭受第三方索赔导致的损失和责任进行赔偿,同时“祖立克”轮保赔保险合同由于受挫和/或事后的非法性而被终止;第三张批准证书的作用仅仅是汽船互保协会不得不满足发生在保险责任终止前的第三方索赔。伊朗航运反驳认为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措辞非常清楚的表明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有关油污损害事故所导致损失的保险赔偿责任条款是合法的。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根据对限制令和第三张批准

7、证书的真实、合法解释,如果可以的话,汽船互保协会被允许继续为伊朗航运提供何种保险责任保障;二是限制令和第三张批准证书的作用是否能够导致保赔保险合同因受挫而终止。二、汽船互保协会被允许继续为伊朗航运提供何种保险责任保障法院认为,对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总体作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应当认为该批准证书允许汽船互保协会继续为伊朗航运提供与公约所要求必须进行强制保险的风险相关的保险责任保障,同时亦允许汽船互保协会满足因公约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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