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D:33665561

大小:130.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9-02-28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

3、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资金。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

4、、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第七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

5、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形成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调整项目金额在年初预算总额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调整项目金额超出年初预算总额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第八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6、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已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支出按“共管账户”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应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资金是否准确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办公场所以公告栏的形式进行

7、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复核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安排、初审意见是否合理合规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审查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等。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等后续申请人员补贴资金经各级就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