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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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林业局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提升林产品竞争能力,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决定开展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产品,是指在良好森林生态环境中采集、种植、养殖等产品,和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森林生态产品具有原生态、绿色、健康、安全等特性。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是指生产、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基地。第三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

2、称秘书处)负责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秘书处可委托下属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地方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本区域内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工作。第二章认定申请8第五条凡涉及森林生态产品生产活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第六条申报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2.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3.基地应依托于良好森林生态系统

3、,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农药最大残留量等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申报单位依据GB/T19001-2008和GB/T24001-2004建立并实施了与基地类型、范围和产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2.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基地权属、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概述、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特性等;4.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的说明;5.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品质管控情况说明;86.

4、如申请人为多个单位的,则应提供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分支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主体、基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环境质量、产品质量控制等因素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意见。秘书处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复测,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复测报告。第九条秘书处对申报资料、检测报告、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做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决定。通过认定决

5、定的,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秘书处下发认定文件,颁发“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第十条经认定获得证书的单位,在其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以及产品宣传等使用“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字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8第十一条获证单位应正确使用认定证书,不得涂改、转借。 第四章 监督审查第十二条森林生态产品基地获证单位,应加强基地环境与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证书有效期内其基本条件、森林生态环境、

6、生产管理、产品品质管控的持续改善。第十三条获证单位其基本条件、森林生态环境、生产管理、产品品质管控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认定机构上报。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可采取抽查方式对获证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状况和产品质量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秘书处撤销其证书:1.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管理,措施不落实的;2.产地环境状况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不符合本办法规

7、定条件的;85.擅自扩大证书使用范围,或将证书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6.其他严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第十六条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当申请复认。复认工作由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认定。逾期未申请复认的,自动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逾期未申请复认或复认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其证书。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通过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通过媒体公布,并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参与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

8、地评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8附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中文名称申请单位英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企业类型注册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信息联络人职务电话号码手机号码邮政编码证书、合同、发票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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