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误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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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误区与对策elcitra2007-9-1618:02:45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7-08-22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以前,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且比较安全,纠纷比较少。但近年来,由于以抵押或投资为中介的民间借贷公司分别以高出银行存款数倍的利息出现后,民间资金纷纷流向民间借贷公司,而由于此类公司大多都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因而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

2、上升趋势。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也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民间借贷的类型    目前,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以中介机构存在的民间借贷公司,多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但由于放贷人并不与借贷人直接接触,因而借贷公司在资金的流动以及利息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比如除了收取中介费外,还可以收取高出与放贷人约定的利息。显然,这是一种不规范操作,对放贷人来说有失公平。但如果占有放贷人的资金或通过这些资金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还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抑或集资诈

3、骗犯罪。2007年5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的王培虹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近200万元一案,就使20多人上当受骗,其中两个家庭一人自杀身亡、一人离家出走陷入家破人亡、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实际上,民间借贷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除了涉嫌犯罪的情形以外,总体上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经双方认可,借贷之

4、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三)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其

5、性质也是第一种借贷方式和第二种借贷方式的混合,同第二种借贷方式不同的地方是单向借贷关系和双向等量借贷关系以及现金转移和代理支出的资金运动方式的交叉统一,比起第二种借贷关系更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前两种现代民间借贷类别,处理的方法基本上是前两种借贷类别的结合。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容易产生的误区    长期以来,我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也正因为如此,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有的当事人为了一己之利,甚至会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误导审判,致

6、使法庭不能正确地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陷入被动:    (一)当事人故意造假行为不容易被识破。伪造、变造借据、合同、公证书以及虚设借贷人等形式,故意侵吞放贷人资金的行为,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证据都是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申请司法鉴定,法庭在不能确定借据、合同、公证书真伪的情况下,仍将会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无论最终以何种形式结案,势必会损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适用证据规则上,常常忽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相当多的民事判决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7、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但实际上该法条仅明确了举证责任中结果责任的含义,并未规定该结果责任为何分配给原告承担,以上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无因即果。因此,在借贷关系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然后再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由于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由于《证据规定》属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同时引用我国

8、《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内容。    (三)在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上,不能客观地把握认定。《证据规定》的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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