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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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妇社发〔2011〕2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为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2、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人员守则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主

2、题词:卫生妇幼机构评审办法通知抄送:卫生部妇社司,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10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优化妇幼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设立的妇幼保健机构。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

3、、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由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依照本办法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复查。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评审周期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和卫生政策导向等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审指标和指标权重。第二章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等级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按其行政区划、规模、功能和任务划分为一、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10省、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三级妇幼保健院;县(市

4、)、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一、二级妇幼保健院。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实行三级六等制,即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三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一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一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最终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为甲等次,评审最终得分在800-899分之间为乙等次。以下情况为不合格妇幼保健机构:(一)评审最终得分为800分以下(不含800分);(二)申请参加评审,三次评审不合格;(三)评审周期内,未申请参加评审。第三章评审的权限第九条三

5、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包含省森工、农垦系统)由省卫生厅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条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市(行署)卫生局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具体实施。10第十一条省森工、农垦系统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组织与领导,省森工、农垦总局系统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组具体实施。第四章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分为省和市(地)两级,

6、分别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和领导。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下设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要求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并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第十四条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由20-25人组成,市地(包括森工、农垦系统)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组由10-15人

7、组成。请各地(部门)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10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任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和省森工、农垦总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应接受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

8、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周期为三年。周期性评审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为依据,实施对妇幼保健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的考评。《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包括《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否决标准》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第十八条《黑龙江省妇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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