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简诉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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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情形】简诉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和确认合同无效的标准  法律谚语说“照顾公众乃最高之法律”,就是说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需要的话,所有权利必须退让,所有的法律,无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刑事法、行政法、商法都以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任务,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合同法也不例外,合同无效制度的目

2、的就在于此,确认合同无效的标准也由此产生,即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损害,或损害较轻,应当不做为无效处理(52条第1、2、3项规定除外),“无效制度是解决严重欠缺有效条件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制度”,至于一般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它的存在与否主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分配是否公正,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无损害或损害较轻,即使按受害人的意愿使合同生效履行,也无碍大局[1],李国光主编的合同法条文解释中也说“无效合同制度从本质上讲是要解决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的严重损

3、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合同制度”[2]。  就合同本身来说,合同关系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与社会公共利益仅具有间接的关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因此就无效制度来说,只有在当事人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较重时,国家才应干预,才符合合同法的目的之一“鼓励交易”[3]。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务1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

4、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通说认为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民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凡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王家福),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授权性条款,给适用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合同法里其它的如“诚实信用、过失、显失公平”等不确定的语言一样,在制定法律时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每一条规则都要在实施之前做到别无二解,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存在的可能么?立法者制定法律并不仅仅是用来对付他们当时所面临的急务,他们知道制定的法律一定要能够适用于“遥远”的未来,而这

5、“遥远的未来”将包括在性质上难以限定的种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并且不断地测试社会是否已发现了新的区别或相似之处,社会理论以及社会中的其他变化在为一个具体案件而需要解决合理时将发生作用,但在实务中仍然少有法官或仲裁员依此项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这是一个公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授权给适用其解决个案的法官和仲裁员,他们就必须根据合同法的目的和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结合社会生活的发展来确定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从实务中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一定难度,可并非绝对不可区分,绝不能因其难而放弃法律对正义目标的

6、追求,而且就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的法官、仲裁员也并不一定就做不到这一点,只不过是由于担心没有明确的规范基础作出支持,从而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所以才不愿意作出这种努力,如果给其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担心也可能就会因此而消除,笔者愿意对学者们的主张予以分析整理,以供参考。1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梅仲协认为“公共秩序系指社会之公安与公益而言。例如,就相对

7、人犯罪之行为,约定予以报酬之契约,此项约定即属违反公共秩序,其契约应归无效,至善良风俗一语其意义殊难确定,因时代之推移与文明之进展,随时随地变更其内容,是故何者得视为善良风俗,应就整个民族之意志决之,初不能囿于某一特殊情形也,举例言之,就自己应为之事而要求相对人给予报酬之契约,又或约定终身不为婚娶,或禁止行使正当职业,或为非婚姻上同居,而给予以金钱之契约的,均属有悖善良风俗,其契约应为无效”[4],梁慧星给合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有关著作中作介绍的判例,将可能被判断为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归纳为10种

8、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国家公序,指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是公序良俗最重要的类型。如将从事犯罪或帮助的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契约;规避课税的合同。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家庭关系属于政治公序,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对于维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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