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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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引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

2、程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5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

4、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

5、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6、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

7、练。  4.14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基本规定  5.1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

8、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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