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引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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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道政府合署十五樓公司註冊處QUEENSWAYGOVERNMENTOFFICES15THFLOOR,66QUEENSWAYCOMPANIESREGISTRYHONGKONG.網址WebSite:www.cr.gov.hk申請指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申請前請細閱本指引(A)引言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該條例」)第15部第4分部(被除名或撤銷註冊而解散)及第16部第8分部(非香港公司)訂立以行政方式將已1在公司登記冊被剔除名稱的公司恢復註冊的程序。2.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新程序已於2014年3月3日該條例生效後實施。本指引應僅

2、作申請指南之用,並應與該條例的相關條文一併閱讀。請登入網址www.elegislation.gov.hk參閱該條例的內容。(B)本地公司(I)向處長申請將本地公司恢復註冊3.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獲賦權將已根據該條例第746或747條或《前身條例》(即在該條例生效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2291條在公司登記冊被剔除名稱並已解散的本地公司恢復註冊。4.申請將已解散的公司恢復註冊應由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提出,並須在公司解散日期後的20年內提出。1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程序不適用於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2處長可在以下情況將在公司登記冊

3、上的公司名稱剔除:--有關公司看來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公司正進行清盤,但須由清盤人作出的申報表,已在一段連續6個月的期間內沒有作出,並看來無清盤人正在行事或該公司的事務已完全處理完。35.除非以下指明的四項條件及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均獲符合,否則申請將不獲批准:-(i)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ii)如該公司持有位於香港的任何不動產而已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政府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iii)申請人已向處長交付所需文件,致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見附件1);及(iv)政府在解散期間處理有關財產或權利

4、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政府就有關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均已由申請人支付或付還。[見該條例第760及761條]6.申請人須支付港幣2,700元,作為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費用。支票抬頭請註明「公司註冊處」。即使申請不獲批准,已繳的費用不會退回。(II)處長就申請作出的決定7.處長須就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而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如處長批准申請,有關公司於處長發出通知的日期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處長會登記該通知,並會在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見該條例第762條](III)恢復註冊時公司的名稱8.公司是以其前有名稱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如

5、前有名稱自該公司解散後已被另一公司採用,則該公司須在恢復註冊後的28日內更改其名稱。9.有關恢復註冊的公司更改名稱及處長發出更改名稱指示的更多詳盡資料,請參閱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該指引可於本處網頁下載。指引的印文本亦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新公司註冊組諮詢櫃檯索取。[見該條例第769至772條](C)非香港公司(I)向處長申請將非香港公司恢復註冊3處長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獲公司的成員授權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授權書。210.如非香港公司的名稱已根據該條例第798條或《前身條例》第339A(2)條從公司登記冊

6、剔除(因處長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註冊非香港公司已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該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將該公司恢復註冊。11.在此情況下提出的申請,須在該非香港公司除名日期後的6年內提出。412.除非以下指明的兩項條件及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均獲符合,否則申請將不獲批准:(i)在申請提出時,並在該非香港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及(ii)申請人已向處長交付所需文件,致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非香港公司的最新情況(見附件2)。[見該條例第799及800條]13.申請人須支付港幣2,700元,作為以行政方式

7、恢復公司註冊的費用。支票抬頭請註明「公司註冊處」。即使申請不獲批准,已繳的費用不會退回。(II)處長就申請作出的決定14.處長須就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而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如處長批准申請,有關非香港公司於處長發出通知的日期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處長會登記該通知,並會在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見該條例第801條](D)向處長申請恢復公司註冊的標準表格15.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人,可視乎適當情況使用標準表格,即「本地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附件3)或「非香港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附件4)提出申請。表格可於本處網頁下載,亦

8、可於本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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