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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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及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内容提要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部分:机械领域专利无效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一.复审请求的审查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四.近年来的审查数据单方当事人参与复审程序设立目的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快捷补救途径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是专利审批程

2、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复审案件审查流程原审部门继续审查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原审部门继续审查撤销驳回决定合议组审查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形式审查复审决定驳回决定同意复审请求否逾期未答复复审请求视撤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复审决定撤销驳回决定维持驳回决定3个月内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审通知书外观设计初审发明申请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初审发明申请

3、初审撤销决定审查原则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复审程序:避免审级损失原则;程序经济原则前置审查前置审查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意见类型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4、(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合议审查理由和证据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证据;(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审查修改文本1、法律依据(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

5、1款』,)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情形除外。合议审查结案方式1、《复审结案通知书》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2、《复审决定书》《复审决定书》

6、有以下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2)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合议审查(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i)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ii)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iii)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7、的;(iv)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其他事务一、复审决定的送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二、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其他事务三、复审程序的终止终止的情形(1)驳回请求(2)主动撤回复审请求(3)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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