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写历史两种手法-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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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写历史两种手法: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文章编号:1008-4355(2013)03-0036-07收稿日期:2013-04_11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规划项目'‘文本何以承载其重”(10SXJA82000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资助作者简介:王利荣(1957-),女,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娥(1989-),女,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生。摘要:劳动教养的强制性质不足以表达教育的真谛;短期隔离式保安处分也未能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由公安机关聆询程序改为司法控制,确实有可能大

2、幅减少被处分对象的数量,但这却引出了有无改制和立法必要的重大议题。改写历史的另一手法是:将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各自归属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禁毒法调整,同时借刑法修正之势,通过有限犯罪化,分流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原劳教人员。关键词:劳动教养;教养处分;保安处分;司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05一、旧话重提在预防犯罪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劳动教养这样承受如此之多及如此之严厉的社会抨击,本世纪之初,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学者

3、曾经会诊劳教制度,粗阅2001年第6期《中外法学》专号不难发现新近讨论的劳教弊端与缺陷那时就已系统论及。《中外法学》2001年第6期以《劳动教养研究专号》方式,登载了陈兴良、王人博、储槐植等学者的文章,对我国劳动教养的弊病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检讨,论者对劳教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可见讨论劳教是个老话题。旧话重提的理由是:第一,近十余年来,国家立法部门为推动该制改革和有效规制这一隔离性预防措施,展开了相关的立法调研,但法案草拟的进程并不那么顺利,立法部门曾试图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规范劳教的运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案名称、适用对象与

4、适用程序却都存在明显的分歧,另有学者更是不看好如此立法的价值,笔者就曾撰文质疑拟制这部法案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但在此期间,官方反应始终非常谨慎。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言人郎胜在答记者问时仍然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否还需要制定,应该如何制定,还要结合整个社会的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统筹考虑。相关内容详见载于人民网的中国人大新闻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专题“郎胜:违法行为矫治法是否需要制定还需统筹考虑”。第二,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的规定》调整劳教适用对象,增加聆询程序,的

5、确在一段时间内明显降低了劳教的适用率,但近年随着打黑和打击传销等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送入劳教场所的人员数量又有所回升,更重要的是,其中诸如唐慧案、任建宇案等"因言获罪”案件的相继发生,再度将整个制度推到社会批评的靶心。它表明,局部修补该项制度难见实效,整体调整预防犯罪机制须有更大力度。第三,劳教适用不仅关乎公权力的合理运作,还直接涉及个人基本权利的限制,即便目前国家治安机关已经明显收紧劳教的袋口,该制度的局部实效与社会现实需要和基本价值相背仍会动摇其整体存在的正当根基。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基于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进程的关注,它的去留理应再度受

6、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第四,自1970年代,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有再犯危险的服刑人适用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做法已不多见,日本1974年草拟《改正刑法草案》迟迟未获通过的原因之一是其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受到强烈质疑[1];1986年法国新刑法取消了先前“对多次累犯在刑罚之外可宣告长达10年的'刑事监护'”的规定,改为社区跟踪监管[2]。2009年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德国对于具有危险的倾向犯的保安监管,具有在时间上无限制的隔离特征,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参见:樊文德国刑法中的处分制度及其保安监督述评[EB/

7、OL][2013-03-10]http://www.iolaw.org.cn/2013-3-10国外司法变化和上述诸多现实因素的叠加,提示人们审慎掂量其制度前景。第五,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那些曾经为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方案的基础条件有所改变,原劳教功能之一即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自立门户,强制医疗须经法院且运行特殊程序决定,此时是否还需另行立法推动劳教制度改革有待深究。比如目前劳教场所主要的收容对象是四类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常习性违法行为人与轻微犯罪人(包括所谓实施无理缠访或者教唆传销行为的人员)、收容教养的未

8、成年人、因信奉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员、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两法分流后,由于第三类人员可局部归入第一类人员,劳教真正适用的对象缩至实施了严重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人员。将他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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