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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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35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 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

2、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购买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10—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在国家、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和专门机构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运营。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肃州区市区

3、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统计、工商、税务、街道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同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直接投资或委托所属实施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劳

4、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以保障本单位职工为主的住房和宿舍;  (四)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土地出让金入股等方式,鼓励并参股非政府投资主体成立的合法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合理让渡和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实施机构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企业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业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

5、)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以保障本单位职工为主的住房和宿舍;  (五)政府和企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10—,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各级政府直接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有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

6、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集体宿舍形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

7、建设。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条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中所涉及的税收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10—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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