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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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2、、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

3、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

4、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5、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6、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

7、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

8、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如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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