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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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XX]5号),(皖政[XX]6号)及(财教[XX]1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等用于公用经费支出的其他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

2、: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老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用于老师培训的经费可以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第五条:农村中小学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一)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

3、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第六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不准用于吃喝招待,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第三章除尘滤布资金管理第七条:资金分配: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乡镇中心校不准暗箱操作,不准截留、挪用。第八条:资金审批与拨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以县为主”、

4、“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资金分配计划,经教育局、财政局局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拨入教育局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账户,由教育局拨付到各中心学校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账户,中心学校按规定支取备用金,及时分配到所辖学校,所辖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按有关规定要严格审核签批,并向所在地财政所报账。第九条:购置釆购: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每学年度均要编制购置计划,并报中心学校审批,并将审批计划送一份给财政所备查。购买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物品,要由中心学校提出申请商财政所统一采购,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

5、单,报教育局审核汇总,送交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压滤机滤布厂家各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实行实物报领制度。第十条: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小学5000元以下、中学10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由中心学校审批;小学5000元以上、中学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呈报县教育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数额20000元以上的维修要实行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性招标,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第四章会计管理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报账员)职责: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配备一名熟悉会计业务的报账员,负责编制、申报分

6、月(分学期)公用经费使用计划;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规定对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领取、保管、分配及支出凭证的报账手续。负责各项备查账的登记与资金、财物.财产及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中心学校及所藉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管理,学校会计(报账员)其体承办。第十二条:账务设置:中心学校与所辖学校,要建立备用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银行存款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所辖学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中心学校要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要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建立物品

7、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第十三条:会计凭证管理:依据规定,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财务制度建设: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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