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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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9月现代法学Vol129No.5第29卷第5期ModernLawScienceSept.,2007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5-0143-10·评论·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我国现今学界主流持有限分离论。此论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读及对两主体关系应然与实然的混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主体制度上的失衡,已成为两法共同有效地实现保障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民事诉讼目的的巨大障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主

2、体结构构建的基本结构。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应当是内涵有别但外延一致的关系。关键词:民事主体;民事诉讼主体;非法人团体;民法的“逃逸”;主体类型化中图分类号:DF722文献标识码:A事人能力关系的语境中,完成了对民事主体与诉讼一、问题的提出及其困惑主体关系的表达。在上述层面、语境下,我国法学界在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上形成的主流认识是:民事实体法(以下简称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必定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以下简称程序法)作为共同脱胎于诉讼法的一对孪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①[1]生兄弟,是我国当今法律体系之中的两个基本法律力。由于此观点

3、的认同者都是在承认民事权利能部门。民事主体制度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分别以规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具有关联性或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定“何者为‘人’”与“何‘人’可以参与诉讼”为己任,的基础上,认为“对同一个‘人’或实体而言,其当事均被尊为其所属法律部门的基础性制度,并得到了人能力并不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存在,而是表现为:实体法学者与程序法学者在各自领域内的较充分研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受究。但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以下简称诉讼主体)的关系,却长期鲜为学术界问津。②学界在民事①此诉讼法指古之诉讼法,即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的古主体与当事人关系的层面上、在民事权利能

4、力与当罗马法,其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法,与今之诉讼法并非同一物。随法律的演进,实体法与程序法得以分立,古之诉讼法随之消逝。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是程序法,是“诉”(actio)分解后收稿日期:2007-06-20实体法脱离诉讼法后的残留部分。同时,程序与诉讼也不能等同,程基金项目:本文为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6-FX01)序仅是孤零零的框架,实体与程序互动才构成诉讼。因此,近现代意“民事主体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义上的民事诉讼主体实为民事程序主体。本文之所以仍采“民事诉作者简介:谭启平(1964-),男,湖北京山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讼主

5、体”之表述,是因虑及此为学界通称、学术交流之方便。②以笔者所获的资料为限,仅有两篇针对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系的论述,即:江伟,王强义.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J].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2);殷元庆.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分离[J].法学杂志,1992(6).341现代法学[2]限制,但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为此,笔者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地位?从该法条的立法原将此主流观点概括为: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有限分意来看,却是为了确保胎儿将来出生后的权益,而非[4]352离论。承认胎儿本身的民事权利能力。综观各国有关此论以我国现行法

6、律规定为据,指出在自然人、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其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及非法人团体①领域,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均呈为标准,主要存有三种立法主义,即总括保护主义、现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尤其是在非法人团体领域,个别保护主义及绝对主义④,其中对胎儿最为厚爱者因《民法通则》未规定其为民事主体而《民事诉讼当属总括保护主义。在胎儿应当受到保护已为学界法》却将其纳入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范畴,非法人团体共识的前提下,为达成现实与理论的契合,学界还提这两种资格的分离甚至被视为了民事主体与诉讼主出了“近亲属利益保护说”、“权利保护说”、“法益[3]体相分离的标志。此论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读及对说”

7、及“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等学说,也有人主张应[6]两主体关系应然与实然的混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以最完善保护胎儿。笔者认主体制度上的失衡,已成为两法共同有效地实现保为,由于各国国情及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差异,而采取障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民事诉了利益保护程度不同的立法模式,但目的相同即保讼目的的巨大障碍。因此,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护胎儿利益,且均未采取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的方主体的关系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式。即使以总括保护主义观之,其也只是在凡涉胎现实意义。儿利益保护时,视胎儿已出生,此正为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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