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宣科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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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组建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以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执法局所属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正、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

2、(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执法人员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执法局统一的法律文书。对外文书必须加盖执法局公章。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

3、辖第六条执法局依据《方案》界定的职能和权限对违反《方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执法局执法监督科(以下简称局执法科)对下列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案情重大并影响全市的违法案件;(二)案情清楚,执法大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三)上级机关交办查处的违法案件;(四)其他需要执法局介入查处的违法案件。第八条执法大队认为案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确实需由执法局处理的,可以报局执法科,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

4、九条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局执法科决定管辖机关。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或者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一条需给予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查处机关管辖。第十二条纠正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无论采取何种处罚程序或者强制措施,应当同时做到:(—)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敬礼

5、、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第十条查处违法案件可以收集、调取以下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八)其他证据。以上证据在查证属实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时,必须认真听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6、,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现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交当事人签收。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岀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八条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和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即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执法局,执法局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款收入帐户。第三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一条依据《方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

8、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等违反《方案》的行为,应当先立案,后调查。因特殊情况先行调查的,应当在2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三条需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下列程序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局执法科审核;(二)局执法科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三)批准后,局执法科编制立案编号,案件正式立案。第二十已立案的违法案件,应当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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