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选择地点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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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选择地点作证证言应具有合法性刘景亚 杨震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需要调取外地证人的证言。实践中常会出现证人为了不引起单位同事的误解和家人的不安,在选择具体接受询问地点时,建议不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而另外选择其他适宜的地方。     那么,关于证人在其要求的合理地点所做的证言是否具有合法性?有人认为这样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2、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部委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因此,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侦查机关三个地点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曲解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原意,证人在其要求的合理地点所作证言应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侦查部门在“三个地点”之外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部委规定》第十七条虽然对侦查部门指定的询问地点

3、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并未对证人要求作禁止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在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侦查机关在指定询问地点时,只能是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侦查机关,而不能要求证人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对证人提出在“三个地点”之外接受询问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规定》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然亦无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侦查部门在“三个地点”之外、证人选择的合理地点询问证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二是在证人要求的合理地点询问符合立法目的。法律对询问证人的地点作出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通常情况下应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减轻证人的思想顾虑,节省证人的时间,同时

4、也有利于获得证人所在单位的支持,了解证人的情况。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是为了保守侦查秘密,保护证人安全,防止证人的单位、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保障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到外地询问证人,在要求证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很不现实,到证人单位或者住处询问又让证人感到不便并有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到证人提出的其他合理地点进行询问,符合方便群众、减轻证人思想顾虑、节省证人时间的立法目的。     三是在证人要求的合理地点询问符合当今提倡的人性化办案的宗旨。实践中,侦查人员常需要去外地询问证人,让证人到侦查人员所在机关去接受询问,很不现实。侦查人员到单位或者住处找证人取证,由于“询问

5、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内容也应当对外保密,往往会引起证人周围人员的各种猜疑及亲属的不安,会给证人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不便。如果证人家中有高龄老人、病人、面临升学的学生或者喜事、丧事,证人怕引起不便而提出在其他合理地点接受询问,是人之常情,侦查部门应当允许,这符合人性化办案的宗旨。如果侦查人员坚持必须在“三个地点”询问,则证人可能会知而不言、言而不尽、草率作证、敷衍了事,影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当然,侦查机关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证人选择地点的有关情况。     (作者单位: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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