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以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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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黑慧幽万方数据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以及性质■李占荣韩灵丽经济法学界的代表人物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以及性质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在调整对象与体系问题上,从现有理论来看,要么无法包容现实的经济法门类,要么把一些不该包括的内容纳入其中去了,而且各种争议观点基本上都可以从国外找到其理论渊源。我们应当详细考察我国现行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对现实的法律进行分析,并结合作为学科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的共性来归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关于经济法的性质,尽管无须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是,这种划分至今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的理论基本遵从着私法的个体本位,公法的国家本

2、位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这样一条思路。我们认为,国家本位的提法过于宽泛,应当用“政府本位”取代国家本位。同时,应当从社会本位与社会主义的天然联系中理解中国经济法的性质。【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体系;性质【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04)07一0134—06李占荣(1967一),男,浙江大学博士后,浙江财经学院副教授;韩灵丽(1963一),女,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浙江杭州31002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学派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它是迄今为止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

3、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经济法的体系实质上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体系化和逻辑化。如果确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的体系所应包括的内容就昭然若揭了。经济法的性质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极易受意识形态影响的研究命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清理和疏导,以期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提供理论素材。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体系的不同观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集中地反映在各派学说对经济法所下定义之中。按照杨紫垣教授的“经济协调关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体系相应地应当包括主体法、7.

4、弼丽丽面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四个部分。按照刘文华教授的“干预、参与、管理、协调经济关系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与此相对应,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市场主体组织法、市场行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11按照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关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按照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

5、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四部分构成。按照前面所提到的史际春教授关于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的说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万方数据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以及性质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据此,经济法的体系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来设计。但史教授同时也认为,宏观调控法、竞争法和主体法都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6、2】(二)争议与共识解析对比他们的观点,我们发现,各论之间尽管名称不同,但内容方面有很多共识:杨紫@、刘文华、李昌麒三位教授都基本围绕主体一一市场管理一一宏观调控一一社会

7、保障这一线索构建经济法的体系。史际春教授也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之。漆多俊教授只是在“宏观调控法”上与前三位达成了一致。所以,他们的主要分歧仍在于未能从整体上将经济法体系包含哪几个部分内容达成一致。只有先将这个对象的大致范围确定下来,才能进一步定性并做出较为准确的描述。如果没有对对象范围预先确定,那么,描述“经济法是什么”将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各方观点争议的另一方面就是对经济法事像的具体描述方式存在差异。为什么杨紫@、刘文华、李昌麒三位教授在经济法体系的大致轮廓上都很接近,但在对经济法进行抽象概括时却存在不同呢?这正是“主观见之于客观”过程中呈现出的多样性,是不可避

8、免的现象,这也正是学术研究呈现出的魅力所在。我们认为,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和体系的构建上,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共识,经济法的学术共同体正在整合。在经济法研究面临考验的今天,这种共识与整合是难能可贵的。目前,学术界已有学者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从更高层次提出了自己的整合意见,该学者认为,“由于性质上可被视为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不同,在经济生活中起作用的范围不同,为了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法体系,我们就得将这些法规按照某些特征进行归类和排队。概括地说,这些法规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宪法中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可以被称为经济宪

9、法。它们是一般经济法以及部门经济法的立法依据。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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