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

ID:34075875

大小:6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03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_第1页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_第2页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_第3页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_第4页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理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浅论刑法学因果关系及其研究出路作者姓名:乔方华乔方华,男,生于1983年,联系电话:13591715685邮箱:luckyjim@126.com学号:1120090704作者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本文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的阐述,运用理论知识与方法,深层次探讨因果关系的本质内容和特点,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的发展指明了出路与方向。[关键词]因果关系;基本特征;研究出路引言: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自

2、十九世纪提出因果关系理论,就将哲学上的条件与原因两分说引入了刑法理论的研究,在条件和原因是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的问题上展开其学说,并由此出现了条件说和原因说的争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刑法学因果关系的研究,一般是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于外界的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而法律因果关系则是指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事实原因中,那些能够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长期以来,习惯将哲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研究直接移植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中,忽略了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特点,从而使我国

3、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一直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的问题上,也使得对该问题的研究越来越陷入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必须借鉴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寻找新的思路与角度,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研究。我们认为,哲学范畴的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具备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一般特征,但是不能以此特征来掩盖刑法因果关系的个性。我们知道,哲学中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事物之间存在的因果规律,以使人类运用这些规律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因而凡属于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的现象,都属于它的研究范围。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并不在于揭示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

4、之间是否符合规律,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注重的是在具体的案例中,当某一特定危害结果发生时,到底有哪些人的行为或事件对结果发生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所以其研究范围只局限于人的犯罪活动领域,且只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余的因果联系如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主观罪过等等则不在其研究范围之内。据此,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必须是运用一般哲学原理,紧密结合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特点,从我国刑法的目的、任务出发,来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也唯有此,才能为该问题的研究梳理出一条全新的思路。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规定的危害

5、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对社会关系进行侵害,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可能会很多,这些因素包括人力行为,自然界因素以及动物力等,这些原因中的某一项可能会单独引发一个危害结果,也有可能这些因素互相交错,组成一个庞大的原因系统,原因系统中每个因素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产生联系,正是这些诸多因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结,共同构成了原因合力,最终引发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原因系统中的因素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联系(事实联系或事实因果关系),但是这些因素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的目的任务,笼统说来都有保护社会生活利

6、益的内容,因此,当某一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达到严重程度时,刑法会自然介入其中,论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行为人定罪量刑。而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也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于后两者,因为其非人力所能预料所能控制,故而不具有可罚性;而对于前者,也要区分布不同情况,在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在刑法意义上,这种事实上的原因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原因,还必须经过一个刑法的判断过程: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无主观上的罪过(意外事件、排除犯罪性行为),那么即使引发再严重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都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1]从这个意义上看

7、,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评定或评判。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是先有危害结果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情,理清各种事实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该对此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应怎样承担责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认识,故而存在广义危害结果和狭义危害结果之说,广义危害结果指由犯罪人的危害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既包括客观上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又包括法律规定的可能造成的危险的法定状态,既包括直接结果,又包括间接结果。狭义因果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对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