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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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目录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  B.预审阶段  C.评审受理阶段  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  E.印发存档  

2、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  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  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

3、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送交资料齐全、基本符合评审受理要求,同意接收送审资料的时间应视为送达日期。  二、送审资料审查  申报资料送达后,接收资料的经办人应及时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检查送审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录1)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送评审的资料应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承诺书:矿业权人与报告编制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

4、(附录2)。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承诺;报告编制单位应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内容进行承诺。  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应验原件)。送审时间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或预留矿业权期满前至少90日以上,可基本保证评审备案工作正常运行所需时间。  3、勘查合同或报告编制合同。  4、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附录3):由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编写责任人及其他编写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是否本单位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非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不得以该单位名义编制报告),并由本人签

5、名,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主要编制人员应具备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与相应工作阶段要求相适应的可行性评价资料。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求报告名称规范、正确;报告扉页内容符合要求,报告申报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正确、公章清晰一致;报告正文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对口;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核实报告应同时提供作为本次核实主要依据的原报告。评审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资料的原始资料、原报告退回申报人。必要时,经申报人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  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提供矿产资源储

6、量报告的电子文档资料。  8、由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完成的《初审(即内审)意见书》及《质量评分标准/汇总表》(附录4)。  《初审(即内审)意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前言部分,说明项目的确立、实施、监理、报告编制等基本情况;  ②矿业权情况;  ③基本地质情况;  ④以往历次及本次地质勘查工作及其质量情况;  ⑤采用工业指标及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情况;  ⑥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及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⑦存在问题与建议。也可参照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编写。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需要应提供的送评审资料:  1、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7、勘查单位法人名称依法变更,但尚未完成相关证件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使用证明材料:除依法开采的矿区外,直接依据他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编制报告的,要提供资料合法取得(途径)的证明资料。  3、采掘情况证明资料:开采矿区已形成相应采空区、需核销资源储量的,应提供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采掘资料;已有巷道工程,尚未动用资源储量的,亦应提供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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