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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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本市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国有产权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交易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转让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一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直接、也可以授权委托经办人向中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并依照本规则递交相关材料,以委托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第五

2、条转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挂牌申请书(中心统一格式);(二)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登记表(中心统一格式);(三)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核准批文;(四)转让标的的现状及基本情况说明;(五)权属证明材料(发票、房屋土地证书等);(六)转让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局证明章,或打印档案机读材料或基本情况信息表);(七)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包括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及转让底价的批复及其他相关文件);(八)产权转让合同范本;(九)出让限制性条款;(十)除转让价款外是否含有其他需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及费用明细;(十一)转让资产清单(中心格式,须注明与资产

3、评估报告第几页第几项相对应);(十二)33涉及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按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购买登记并参加竞价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十三)其它所需材料。转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承诺书。材料复印件需盖章,如为多页均需加盖骑缝章。第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如下事项,并需符合如下相应要求:(一)披露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2、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4、、职工人数;3、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4、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5、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6、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7、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二)披露为达成交易需要意向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5、聘用要求;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三)披露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33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准入、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以及是否接受联合受让等条件;转让标的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应根据金融行业准入要求,明确受让方条件,中心将对受让方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在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四)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

6、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2、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结构和价值变动的情况3、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4、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五)披露竞价方式的选择: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六)转让方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7、方时,延长信息公告的期限和次数,每次延长期限不应当少于5个工作日;如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七)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出交纳保证金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中心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中心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第七条中心应当在接收到转让方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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