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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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明纪律,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考勤规则(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二)校教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要认真勤奋地工作,不能擅自离岗、串岗和干私活。(三)属教师编制,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考核上课、开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集体活动的出勤,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上述活动者,作为旷工处理。(四)除教师外的其他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时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五)各部门(单位)考勤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

2、指定专人)负责,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各部门(单位)当月考勤记录(包括病、事假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于下月3日前报送人事处。(六)以请假为由,实际从事第二职业者,一经查实,按照旷工处理。二、假期类别、期限和待遇每月按21.5天计算,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津贴、保留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补贴,固定工资是指职务(等级)工资。(一)病假1.教职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经审批后可以请病假;在外地以函电请假只限于急、重病,请假时间限7天以内(病情确实严重者除外),回校后还应补办请假手续。2.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3.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

3、第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固定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按固定工资一样比例发放,工资的其它部分按80%发放。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要求回岗位工作者,需持医疗单位的证明,并实行试工期二个月。试工期间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应停止试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并继续发给病假工资。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职务岗位津贴按固定工资一样比例发放,工资的其它部分按70%发放。5.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见习期要相应延长。6.病假超过6个月,

4、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7.当月病假6天及以下者,病假日的校内津贴按50%发放。超过6天以上者,校内津贴按日扣除。(二)事假1.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但应从严掌握,一学期一般不能超过10天。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事假,由学校根据需要予以审批。去港澳台,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国不超过半年。出国时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3.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发工资,超过半年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4.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工

5、资;因私出国(境)的事假在一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一个月以上二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固定工资的60%,二个月以上三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固定工资的50%。事假在三个月(含)以内的,保留补贴照发,职务岗位津贴按固定工资一样比例发放。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工资。5.事假期间校内津贴按日扣除。(三)婚假1.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增加晚婚假12天。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婚假原则上不能分段使用。2.工资全额发给。3.校内津贴按日扣除。(四)探亲假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未婚职工探父母、已婚职工探配偶或父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

6、是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1.国内探亲。(1)教职工只能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给假期,可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探亲旅费。(2)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给予一方探望配偶1次。(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2.出国(出境)探亲。(1)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2年1次的,给假45天;1年1次的,给假20天。(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4

7、0天。(4)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出国(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1次假,假期40天。(5)归侨回国、台胞返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私事出境,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一次探亲可给假半年。(6)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不返校工作者,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7)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得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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