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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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10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全称:2010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空调设备)框架协议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邮政编码:100043法定代表人:刘亚泉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甲方就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09-2010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协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BGPC-G09036)招标结果,依据“市、区资源共享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署本框架协议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

2、要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最终采购的产品、配置、数量和相关服务的内容。2.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及其推荐供货服务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乙方及/或推荐供货服务商违反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直至停止乙方及/或推荐供货服务商的供货资格。3.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指定供应商调整优5惠幅度和报价,但每种型号的货物其报价应低于同期投标货物制造厂家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提货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优惠幅度。1.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

3、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取得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09—2010办公设备、空调设备中标资格后,取得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的资格。2、乙方如果是本项目相关货物的生产制造商,则可以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诚实守信的中国企业法人作为乙方产品的推荐供货服务商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3、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提供或通过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向各使用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协议供货合同》

4、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若实际存在任何附加或额外条款,无论签署的情形如何,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均应当被视为无效。4、如果推荐的供货服务违反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等合同文件的规定,甲方将依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当采购人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5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书》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

5、货/返修品/走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人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双倍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供应商协调解决。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若乙方不认同采购人投诉的问题或双方无法就该类是否存在产品问题以及问题类型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乙方在此承诺同意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送检费用。6、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中标产品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7、乙方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8、乙方

6、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以及相关的信息,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9、乙方承诺:甲方已充分提示及要求乙方,乙方亦已经保证: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尽管乙方已做出上述保证,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

7、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11、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内,乙方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销售价时,必须在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价格调整。否则,将可能被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三、违约处理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首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告知其违约事项,通知其履行相应义务;对受告知后仍不能及时履行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履行;到期仍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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