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收费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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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19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19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

2、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

3、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69号)同时废止。                              

4、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

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19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

6、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

7、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

8、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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